12月1日,山西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對外發布了關于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山西省工傷保險待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傷殘津貼調整
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
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350元的補齊到2350元。
生活護理費調整
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204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20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63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63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22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22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114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93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35元。
注意:
關于資金渠道調整,具體為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值得關注的是,要求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填寫省統一印制的調整待遇申報表,經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認核準。
附:工傷傷殘待遇一覽表(山西)
工傷 醫療 待遇 傷殘待遇 | 醫療待遇 | 1、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
停工留薪期及待遇支付 |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派人陪護或者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按月發給陪護費。) | |||||||||||||
輔助器具費 | 因生活或者工作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
生活護理費 | 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 完全不能自理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1、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 2、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 |||||||||
標準 | 50% | 40% | 30% | |||||||||||
傷殘等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革命傷殘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月數)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本人工資×月數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
傷殘津貼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1.以本人工資為基數,1-4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5-6級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4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6級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1-4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月數) | 36 | 33 | 24 | 21 | 18 | 15 | 1、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2、5-10級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7-10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3、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本人工資×月數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月數) | 24 | 21 | 15 | 12 | 9 | 6 | ||||||||
注 |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