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工傷保險的主體是誰
所謂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投保主體是用人單位,是由用人單位支付保險費,勞動者不承擔保險費,用人單位是保險法律關系中的投保人,是法定的投保義務主體;工傷保險的受益主體是工傷職工,職工是工傷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權利主體;工傷保險的保險人是社會保險基金組織,投保人將保費依據法律規定的比例交到社保基金,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工傷后,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工傷職工的受傷情況依據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由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還有部分工傷經濟賠償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所以用人單位仍是依據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人。
二、工傷保險遵循的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三、如何處理工傷保險爭議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規定:
(1)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因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屬于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職工可向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