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五級至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職工因工傷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