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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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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傷賠償標準

為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訂本程序。

一、搶救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及時送傷者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搶救治療,情況緊急時,應送最利于搶救的醫療機構搶救,待傷情穩定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是否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之內將工傷簡報報送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參加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都應在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申請的,工傷職工個人、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職工受傷之日起1年之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二、醫療費用支付

工傷職工在搶救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醫藥費有困難的,可向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工傷職工被認定工傷后,此前由用人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人單位應附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發票、醫療費用清單向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審核,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基金中返還用人單位,此后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條例》及《若干規定》的規定與醫療機構結算。

三、工傷醫療、康復的其他待遇

(一)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的,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工傷職工因傷情需到統籌地區外治療的,由診治醫療機構提出報經辦機構批準,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的標準報銷交通、食宿費。

(三)工傷職工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可享受最多2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2個月以內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確認,12?24個月的由診治醫療機構提出報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四)工傷職工經救治傷勢穩定后需接受康復性治療的,由診治定點醫療機構提議,工傷職工本人申請,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審核確認后,在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接受治療,符合《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支付范圍的,由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支付。

四、工傷護理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診治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鑒定達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及30%。

五、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津貼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養老保險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繳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并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發給傷殘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發給。

(四)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六級的標準分別為16個月、14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發給全額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

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消失,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2個月和11個月本人工資。

七、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傷殘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分別為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工傷職工以及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經定點醫療機構檢查需要治療的,應持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可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治療批件到經辦機構辦理舊傷復發治療手續,有關待遇和費用的支付和報銷按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治療批件到用人單位辦理舊傷復發治療手續,有關待遇和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職工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用人單位、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規定的時效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亡認定,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享受以下工亡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其直系親屬持戶口薄或其他合法的直系親屬關系證件及工亡認定證件到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含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社部令[2004]18號)的,可按規定領取撫恤金。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直系親屬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認定證件、勞動能力鑒定證件及合法的與工亡職工關系的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配偶按該職工本人工資的40%計算,其余的按30%計算,逐月由經辦機構支付,至喪失享受條件止。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逐月支付。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由用人單位、配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認定證件和戶口薄或其合法的身份證件及年齡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按月每人支付工亡職工本工資的40%,配偶為孤寡老人時,可增加10%計算,逐月由經辦機構支付至喪失享受條件時止。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逐月發給。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父母雙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其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由用人單位、享受撫恤金待遇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認定證、社區組織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件、戶口薄或合法的與工亡職工關系的身份證件及年齡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后,由經辦機構按人每月以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30%,撫恤金享受人為孤寡老人的,增加10%的標準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工亡職工子女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工亡職工父母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弟妹未滿18周歲的,由用人單位或社區組織帶領待遇享受人持工亡認定證件和戶口薄或合法的身份證件到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后,由經辦機構按每人每月以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30%,享受人為孤兒時可增加10%的標準支付待遇享受人(或監護人)直至18周歲止。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證件、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工亡職工死亡認定證明書,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職工因工外出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由用人單位從事故發生當月起發3個月的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其親屬或其親屬委托的代理人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因工外出證明,職工因發生事故或參加搶險救災而下落不明的合法證明,按《本程序》第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生活困難的,還可辦理預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的手續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十一、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生活或工作,需配置輔助器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配置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或否定證明。

申請人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證明及工傷認定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配置手續,經辦機構發給申請人輔助器具配置表,表中指定所配置器具的名稱、型號及金額限度,由申請人到定點輔助器具機構配置。工傷職工因特殊原因,個人申請超標準配置,經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配置,其超限費用由個人承擔。輔助器具定點機構按規定配置相應器具后,經申請人驗收合格并簽署收據后,持輔助器具配置表及申請人的收據到經辦機構辦理費用結算手續,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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