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傷賠償標準: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六級的標準分別為16個月、14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
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發給全額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消失,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2個月和11個月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