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9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規實施首日,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很多上班族對于工傷的認定條件等細節并不清楚,而目前我省也尚未出現“下班順道買菜受傷申請工傷”的案例。對此,省人社廳相關人士提醒,在司法解釋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發生事故,是否會被認定為工傷,事故責任和證據是關鍵。職工一旦在“兩個合理”內不幸發生事故,一定要第一時間以報警等方式保留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中,明確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其中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相關負責人提醒,認定工傷有一個前提,就是一定是非本人責任的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書,是工傷保險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上下班途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職工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并保留相關證據。
同時,省人社廳相關人士提醒,只有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工,才能獲得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的待遇。如果職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工傷事故一旦發生后,可在1年內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據悉,工傷高發領域為機械制造、煤礦等行業,目前我省每年由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的工傷4.8萬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