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保險的變更與注銷程序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在發生破產、關閉、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發生分立的,應于30日內持上級審批文件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繳撥變更或注銷手續。
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辦理申報、繳撥程序
一、參統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行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企業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區、縣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統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上一年度《勞動情況年報表》(即市統計局的104年報表)及復印件;
5、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企業,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勞動鑒定表》;
(3)、《工傷待遇審批表》;
(4)、《工傷證》。
二、辦理參統手續:
1、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企業簽定《北京市企業繳納工 傷保險協議書》。
2、企業填報《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并由區、縣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
3、企業應依據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批準的《企業職工工傷待遇審批表》、《工傷證》填寫《北京 市工傷職工登記表》。
三、核定繳費基數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每年核定一次。
企業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底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基數。核定時,需攜帶上報統計部門的上年度《勞動情況 表》(104表),填寫《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作為新一年的繳納 工傷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
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企業(無《104表》),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折算為月平均工 資后,確定企業月繳費基數。
四、工傷保險費的收繳:
1、按照已審定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企業于每月5日前 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表》并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2、每月10日前,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收繳月報表》 審核匯總后,同軟盤一并報市社保中心。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 期)的方式,進行結算。征繳企業的工傷保險費。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從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的銀行帳戶中收繳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7日轉入市財政專戶。
五、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1、工傷保險待遇為次月支付:有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行為 的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并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工傷職工數據庫核對后,作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2、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經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總額超過5萬元的需經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復審同意后,填入《支付月報表》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審核后予以撥付。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將企業報送的《支 付月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后,經區、縣財政局社保經辦部門審核蓋章后,將匯總的《支付月報表》及軟盤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經市社保中心審核匯總后,填寫《支付月報表》,于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4、市財政局于當月30日前,將本市支付企業工傷職工的保險基金,撥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撥付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6、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于次月10日前撥付到企業。企業應及時發放給工傷職工。
六、單位成立、變更與注銷:
1、新成立的單位,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手續,并按上述 辦法申報繳納工傷保險手續。
2、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在發生破產、關閉、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發生分立的,應于30日內持上級審批文件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繳撥變更或 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