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
二、申報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目擊(了解)事故的兩個證人出具的有關事故證言,以及兩個證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申報時,提供電腦打印的關于事故的調查報告;個人申報時,提供經受傷害人員簽字的事情經過。(事故調查報告、事情經過均應寫清楚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經過、事故原因、診斷醫院、診斷時間、受傷具體部位、診斷結果等)。
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屬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勞務輸出人員名單、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9)委托代理人、近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證明、近親屬關系證明;
(10)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流程
四、辦理時限: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五、辦理須知: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申請時間: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以上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