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的申報
一、申報范圍
市區所有參保單位及其職工。
二、辦理程序
1.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單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其余單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帶U盤到社保經辦機構拷貝申報程序。
2.參保單位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上年12月份結算人數,按規定的格式輸入職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資收入總額,核對無誤后打印《職工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經職工本人簽字(或單位工會、職代會蓋章確認)、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3月5日前報社保經辦機構(未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單位,須同時提供拷有申報程序文件的U盤),并同時附報經主管部門蓋章的本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年報和財務年報。
3.社保經辦機構對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收入總額進行審核,計算出月均數,并按下一結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繳費基數上、下限規定統一處理。凡申報工資月均數低于下限的,繳費基數按下限基數執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數執行;在上、下限之間的,按實際申報數執行。
4.社保經辦機構從4月份起啟用新一結算年度參保單位和職工社會保險各險種繳費基數。
三、注意事項
1.職工工資收入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掌握,各單位須按實申報。其中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其本人傷殘津貼乘以12個月后申報。
2.每一結算年度的繳費基數上、下限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確定并公布。
3.對逾期未申報的參保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從4月份起按3月份結算基數的110%及上、下限規定調整后進行結算,并列為當年度繳費基數專項審計重點檢查單位。
4.首次參保人員的月繳費基數,由單位在辦理人員增加手續時按起薪月工資申報。
5.參保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每一結算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確定后執行;其他四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參照企業職工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