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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醫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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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醫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桂林醫學院,英文名稱:“GuilinMedicalUniversity”;注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環城北二路109號;部標代碼:10601。

第三條桂林醫學院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設有碩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高職專科教育、留學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四條普通本科教育和高職專科教育的學生,按桂林醫學院有關規定完成學業、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學校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學校為符合學士學位條例的不同專業的普通本科生分別授予醫學學士、理學學士、管理學學士等學位。

第五條本章程僅適用于桂林醫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招生錄取工作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統一領導下,由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學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就業處是學校常設機構,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處理學校本科、高職招生日常事務。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并報送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學校監察室直接參與招生工作并實施監督,確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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