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藥店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1、 目的:為規范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保證藥品質量。
2、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0、64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55條。
3、 適用范圍:適用于質量管理人員。
4、 責任:質量管理人員對本職責的實施負責。
5、 工作內容:
5.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行GSP在企業的施行。
5.2 負責起草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并指導、督促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
5.3 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藥品并包含質量標準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5.4 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5.5 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5.6 質量管理人員的否決內容:
5.6.1 對驗收不合格的藥品進行否決;
5.6.2 對儲存和陳列養護中發現的不合格藥品進行否決;
5.6.3 對企業不合格的銷售行為進行否決。
5.6.4 對質量體系中不合理的職責、流程、文件進行否決。
5.6.5 對不適合的儲存環境、不專業的服務進行確認、否決。
5.7 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知識的繼續教育或培訓和企業內部其他的繼續教育或培訓。
5.8 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提出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意見并對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5.9 負責藥品驗收的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藥品保管、養護中的質量工作。
5.10 負責收集和分析藥品質量信息
6、 直接責任:
6.1 對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負責。
6.2 對不合格藥品的確認、處理、報損、銷毀負責。
6.3 對首營品種和首營企業的審核負責。
7、 考核指標:
7.1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7.2 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效率。
7.3 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準確性。
7.4 各項崗位職責完成情況。
8、 任職資格:
8.1 具有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8.2 熟悉法律法規,懂藥品經營管理知識,具有藥學技術、藥學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等綜合知識水平。
8.3 具有職業責任感,能堅持原則。
篇二
質量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1、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分管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實施和維護公司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主持質量管理體系的審核活動,負責向總經理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具體領導公司質量方針、目標的制定、實施和檢查考核;
4、按規定的管理職責、質量職責,對公司的質量管理進行計劃、指導、實施和協調,對分管工作的質量負責;
5負責藥品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具有裁決權,對藥品經營中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理。
(一)、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6、協助總經理研究、部署、檢查質量工作,對質量工作獎懲辦法提出建議,并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具體實施質量獎懲。
7、對企業購進、儲存、銷售、運輸過程中涉及的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問題。
8、負責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