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科在院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醫院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院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對全院的財務收支計劃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效益,各類資產的管理情況,物資的購買,國家財經法規的執行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二、審簽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貸款申請書及其它重要經濟活動事項的文件。
三、參加醫院財務工作方面的會議,對重要問題的決策提出建議。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并監督實施。
四、對醫院預算內、外資金的使用,重要儀器設備的購置管理、使用效益及損壞報廢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五、對嚴重違犯財經法規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制臨時的止決定。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院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
六、對院內各部門、各科室財經物資活動內控制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出改進管理、加強內部控制、提高效益的建議。在經濟管理宏觀控制方面當好院領導的參謀助手。
七、及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內審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