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內務、司法方面的專門工作機構,受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其職責范圍: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并作出說明。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議案、質詢案,并提出議案審議報告,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
四、審議和參與擬訂與內司委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和決議、決定草案,協助常委會對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向上一級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
五、審議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發現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問題,向市人大主任會議報告。
六、聯系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大代表。
七、聯系并指導與內司委有關的下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
八、聯系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聽取工作匯報。
九、對屬于本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報告。
十、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