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發【1978】104號文件精神,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滿10年以上)年滿55周歲,女工人(或工勤崗位)50周歲,社保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是各個省份由他自己的退休規定以及延遲退休方案?徐州在退休年齡這方面有哪些規定呢,詳情如下:
一、國家層級規定
1、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備注:該(四)(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已被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取代,之后不存在工傷退休。)
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4]169號) 勞動部1992年下發的《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八條規定,“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4、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5、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6、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7、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干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的“干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8、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規定:在困難國有企業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軍轉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國家現行規定相應減發基本養老金。
9、2004年7月21日國家人事部頒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第五條規定: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10、*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周歲退休。
11、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
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工作的18個城市(上海、天津、齊齊哈爾、哈爾濱、長春、沈陽、唐山、太原、青島、淄博、常州、蚌埠、武漢、株洲、柳州、成都、重慶、寶雞)五、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12、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八、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規范企業破產國發[1994]59號文件及本通知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適用于試點城市市區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和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內的市屬以上(含市屬)國有工業企業,不包括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城市的非國有工業企業擅自使用試點城市有關破產法規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糾正,由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善后措施。對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帳損失不予核銷,該損失由銀行在其上繳當地的營業稅中抵扣,處理結果報全國領導小組。 附件: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共111個)上海 天津 齊齊哈爾 哈爾濱 長春 沈陽 唐山 太原 青島 淄博 常州 蚌埠 武漢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慶 寶雞北京 石家莊 呼和浩特 大連 南京 杭州 寧波 合肥 福州 廈門 南昌 濟南 鄭州 長沙 廣州 深圳 南寧 海口 貴陽 昆明 西安 蘭州 西寧 烏魯木齊 銀川鞍山 撫順 本溪 洛陽 吉林 包頭 大同 蕪湖 黃石 九江 佛山 綿陽 自貢 牡丹江 佳木斯 韶關 湛江 汕頭 錦州 丹東 營口 樂山 內江 煙臺 濰坊 徐州無錫 南通 襄樊 十堰 宜昌 安陽 平頂山 開封 邯鄲 保定 秦皇島 銅陵 安慶 滁州 四平 通化湖州 嘉興 桂林 梧州 長治 陽泉 赤峰 烏海 湘潭 岳陽 個舊曲靖 雞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鎮 新余 咸陽 渭南 天水 白銀 六盤水 石河子拉薩 石嘴山。
1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兼并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69號)江蘇省勞動廳:你廳《關于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勞〔2000〕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關于執行兼并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圍,原則上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嚴格掌握,不能任意擴大。考慮到目前國家確定的兼并破產項目中,有色、煤炭、核工業資源枯竭礦山和軍工企業大多地處偏遠,接近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安置難度比較大,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可將破產企業職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經國務院批準的兼并破產項目中非試點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業資源枯竭礦山和地處偏遠的軍工企業。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14、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貫徹執行《*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10月9日[2000]33號)
一、關于職工提前退休條件關閉破產礦山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勞動合同制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干部50周歲,女工人45周歲)退休的政策。其中,從事經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種職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退休。具體條件為: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
15、*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 1、關閉破產礦山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45周歲)退休的政策。其中,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退休。發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養老金發放標準按規定適當扣減。
1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特有工種是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種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51號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你局關于41個電子行業特有工種是否可作為“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的請示(深社保報[2002]8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1998年以來,國家沒有審批過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種。電子行業特有工種,是一種作為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依據的技術工種,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種,不能作為企業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依據。
從國家層面規定看,退休年齡標準為:
1、男年滿60周歲;
2、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退休前非管理或技術崗位)、女管理或技術崗位55周歲(技術崗位則原則上需根據“評、聘結合” )、女干部年滿55周歲;
3、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4、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在困難國有企業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軍轉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國家現行規定相應減發基本養老金。
6、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周歲退休。
二、江蘇省級規定
1、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勞社險[2003]8號二、實行管理技術崗位申報制度1、各企業應依照國家和省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政策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本企業管理技術崗位名錄,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各企業確定的管理技術崗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后,按附表(三)向省勞動保障廳申報本行業或企業管理技術崗位的名錄,以及該崗位的職責范圍和工作內容。2、申報名錄和資料作為各企業工人身份女職工辦理退休的依據之一。3、干部身份的職工退休年齡的核定,仍按照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三、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勞動合同中工作內容的約定1、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工種或崗位名稱是工作內容的重要體現形式。各企業應在勞動合同以及崗位(聘用)合同中對此予以明確,并嚴格執行。企業在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崗位(聘用)合同中的工種或崗位,應與職工實際從事的工作相一致,與國家規范和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名稱以及上報我廳的管理技術崗位名稱一致。2、企業依法變更職工工作崗位,應相應變更勞動合同以及崗位(聘用)合同。如變更工作崗位但未相應變更勞動合同以及崗位(聘用)合同的,仍以原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確認職工退休的條件。
2、《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第十八條 規定,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3、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第十二條規定,《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以及農村居民戶口的女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二)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從事井下、高溫、低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并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三)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設區的市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07]25號)第六規定,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按《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確定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女參保人員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女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時,凡屬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齡參照企業在崗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
5、原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修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部分條款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239號)決定,將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年滿55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部分繳費不滿15年參保人員相關政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89號)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凡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2011年6月30日前已參保繳費、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2011年7月1日實施)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8、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實施后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答復意見》(蘇人社發〔2010〕270號) 一、新聘(轉)崗位人員工資如何確定?根據“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規定要求,新聘(轉崗)人員應從本單位崗位設置后新聘崗位的下月起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其中: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照原江蘇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崗位)變動、工作調動等正常工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通〔2007〕186號)文件規定確定。二、“雙肩挑”人員的工資如何確定?按照原江蘇省人事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通〔2006〕332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崗位聘任后,如同時聘任在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雙肩,挑”)的人員,可自愿選擇其中一個崗位執行相應序列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選擇后,如本人的管理崗位等級(職級)或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未發生變動的,不得變動工、資序列。其他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也按其所選擇的崗位序列執行。同時,在國家調整工資標準時,如工作人員崗位等級未發生變動,則一律按其現行工資所對應的崗位序列相應調整工資標準,不得變動工資序列享受另一崗位序列的工資標準。三、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被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后工資待遇如何確定?凡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2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8〕23號)文件規定由工勤崗位聘任至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所聘崗位確定。四、因崗位設置比例、數量限制,不能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人員工資待遇如何確定?原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4號)文件規定:“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我省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時,如因崗位設置比例、數量的限制,不能相應聘任的,則可根據“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的規定要求,聘任至相應崗位過渡(首次崗位聘用時,超過核準比例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進入相應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最低等級),其工資待遇按所聘崗位確定。五、高職低聘及原為專技或管理崗位轉聘到工勤崗位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對于符合原江蘇省人事廳《關于轉發<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蘇人通〔2004〕200號)有關規定相關條件的人員(受處分人員除外),其工資待遇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其他高職低聘及原為專技或管理崗位轉聘到上勤崗位人員的工資待遇仍按原江蘇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崗位)變動、工作調動等正常工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通〔2007〕186號)文件規定執行。六、2006年7月1日工改至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前己辦理退休手續且執行專業技術工資的人員是否比照事業單位同條件人員重新計算退休費?對2006年7月1日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至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施前,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且,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比照事業單位同條件人員在核準的崗位設置范圍內“模擬”確定其退休前崗位等級(其工齡和任職年限計算到退休時,退休時間不變)。如按此辦法確定的崗位等級高于辦理退休手續前崗位等級的,可按新確定的崗位等級重新計算退休費,并從本單位完成首次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之下月起執行。六、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首次聘用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須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實施崗位聘用,并從崗位聘用后的下一個月開始,按照新聘崗位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9、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屬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員跨崗位類別聘用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發〔2012〕426號)七、根據《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國人部發[2004]63號)精神,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須在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方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對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勤人員,原則上不再參加轉崗競聘。
10、江蘇省人社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375號)
根據江蘇省的規定,退休年齡標準為:
1、男年滿60周歲;
2、女干部年滿55周歲;
3、女工人年滿50周歲,生產崗位50周歲,但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退休年齡為55周歲;
4、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從事井下、高溫、低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并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5、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設區的市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退休年齡為55周歲,但屬于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注:1986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
7、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第(三)項繳費年限15年以上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8、在困難國有企業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軍轉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國家現行規定相應減發基本養老金。
9、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第(三)項繳費年限15年以上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選擇從2011年7月1日起,凡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2011年6月30日前已參保繳費、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也可以選擇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10、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周歲退休。
三、徐州市特別規定:
除與江蘇省規定一樣之外,根據2013年2月1日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確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年齡的情況報告》規定:1、在企業退休的女職工退休前實際累計繳費年限和參加工作時間:企業女職工繳費年限15年以上,在到達國家、省規定退休年齡前2年,用人單位和企業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且在企業實際繳費累計8年以上,退休年齡為50周歲。2、靈活就業女參保人員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制職工和1986年10月后招收固定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女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為55周歲)。
四、問題分析
(一)如何判斷“女干部”或“管理(或技術)崗位”?
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主要是看其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
1、一般而言,干部是指原國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經人事部門批準轉干的人員,經原人事局分配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這類人員主要存在國有企業和縣屬集體企業中。管理(或技術)崗位是指可以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崗位,以及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省、市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確定的列入本單位管理(或技術)崗位名錄的崗位。例如:會計崗位是技術崗位,但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會計崗位。
2、在國有企業中是否屬于管理或技術崗位,應當結合任免權限和任免程序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說,經由上級黨組織任免的或經組織人事部門調動關系的,在調動關系文件中會載明崗位性質和相關身份屬性。
3、技術崗位則原則上需根據“評、聘結合”的原則進行考量。因此不僅需要勞動者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等級評審認定,也需要用人單位給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現“未聘用、未任命”或“評、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也不能簡單認定為管理、技術崗位。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聘用更加起著決定的作用。
4、合同中的崗位約定是關鍵證據之一。無論是在“三資、私營”企業,還是在“國有”企業,要證明崗位的屬性,勞動合同中的崗位約定是關鍵證據之一。雖然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工作內容”是必備條款,并未明文規定“工作崗位”,但其實這對于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判斷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外資、私營企業是否可以不受上述規定約束?
國家及省有關退休年齡的上述規定,并未區分國有企業、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因此,外資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確定仍應當受到上述規定約束。但“三資、私營”企業:用人單位有較大自主權。在私營企業中,是否是管理或技術崗位,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需要,合法地安排勞動者從事相應的崗位。國有企業中尚存“干部”與“工人”之分,而私營企業中不存在國家組織人事管理意義上的“干部”。若私營企業員工的人事檔案關系不是由組織人事部門調入的,那么無論擔任什么崗位,都不是“干部”。也就是說“三資、私營”企業中,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規范的前提下,“是否是管理或技術崗位”企業享有較大自主權。第一,企業只要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企業在合法在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內調動勞動者,享有較大的自主權,筆者再次不做詳述。第二,對于是否屬于管理或者技術崗位,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有著較大的自主解釋權(當然這種自主解釋不能超過社會的一般理解)。例如:“保安”崗位,一般的社會理解一定是非管理或技術崗位,但若是特種保安公司的貼身保安,用人單位解釋其為“技術崗位”,也完全是企業自主解釋的一種體現。第三,對于人事檔案的轉移調動,其實也是由企業的人事管理部門進行。
(三)對于女職工退休年齡確認爭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女職工的辦理退休手續爭議,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無論女職工想早退休,還是想晚退休,都無法以用人單位為被告去起訴民事案件,要求用人單位向人社部門報送退休材料或者不要報送退休材料。想晚退休的,只能等待人社部門的批準退休后,方可以人社部門為被告、以用人單位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想早退休的,則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社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的退休手續應由人社行政部門依法審核、批準及辦理,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是人社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辦理退休手續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也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江蘇地區并無明文裁審口徑的規定,法院即便受理此類爭議,一般也是以沒有依法履行管理或技術崗位申報為由駁回或支持職工的請求。
2、退休行政訴訟案例:
(1)在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9民終260號案例中,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確認屬于管理崗位的訴請。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對被上訴人蘇正蘋工作崗位是否屬于管理崗位的認定問題,對被上訴人蘇正蘋工作崗位性質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上訴人蘇正蘋退休時間的確定。被上訴人蘇正蘋從1995起至2009年3月期間任批發部主任,之后仍在該崗位從事原來的工作,并享受原先待遇,且從2012年8月至5月擔任上訴人響水鹽業有限公司的非鹽經營部副部長、部長。上訴人響水鹽業有限公司對蘇正蘋任職的非鹽經營部副部長、部長為管理崗位無異議。因上訴人響水鹽業有限公司改制后的非鹽經營部系改制前的批發部演變而來,結合響水鹽業有限公司的主管單位響水鹽務局所出具的兩份證明,足以認定蘇正蘋在上訴人響水鹽業有限公司改制前所擔任的批發部主任為管理崗位。改之后擔任的非鹽經營部副部長、部長仍為管理崗位。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蘇正蘋在上訴人響水鹽業有限公司處的工作崗位為管理崗位并無不當。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行終字第0082號行政判決書認為:國務院《工人退休辦法》規定,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退休。《?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年滿55周歲退休。即女工人年滿55周歲退休的前提條件是需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省勞保廳關于省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事項的通知》規定,企業內部的管理或技術崗位由相關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申報。本案中,省農信社系統在宋麗和50周歲前確定該系統職工崗位退休年齡的文件是向省人社廳報備的蘇信聯發(2004)51號《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省農信社系統工人身份女職工年滿55周歲退休的前提條件是該單位現領導班子成員。宋麗和以工人身份參加工作,其雖取得會計相關資質,并于2006年1月起擔任財務會計科副科長,但該會計資質僅為所任職位的資格要件,而財務會計科副科長亦非灌南農信聯社領導班子成員崗位,該崗位不屬于管理或技術崗位。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行申字第00048號行政判決書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蘇勞社險(2003)8號《通知》第二條第1項和第2項以及蘇勞社險(2007)24號《?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45周歲后仍繼續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年滿55周歲退休。根據上述規定,女工人在45周歲前所從事的工作系管理(技術)崗位,在45周歲后依然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符合年滿55周歲退休的條件。因有關企業職工退休的法律規范未對企業生產崗位與管理(技術)崗位進行劃分,故生產崗位與管理(技術)崗位的劃分屬于企業內部管理事務,應由企業根據職工所在崗位屬性來綜合認定。邾麗華于1989年進入海寧公司時崗位性質系生產崗位其先后任倉庫保管員抄表員、送變電小區管理處副主任、海能賓館副經理、經理、海能賓館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綜合服務分公司物管部綜合管理兼核算、綜合服務分公司經理助理以及海寧公司所屬電氣試驗所起重工助手等職。但海寧公司并未將邾麗華的崗位性質作為管理(技術)崗位。邾麗華在45周歲之前,所擔任的海能賓館副經理、經理、海能賓館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崗位亦未被海寧公司認定為管理(技術)崗位。故邾麗華在海寧公司工作期間崗位性質為生產崗位。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行監字第00343號行政裁定書認為: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女干部為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為年滿五十周歲。勞社部發(1999)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亦重申女干部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女干部和女工人退休年齡存在差異,是因為其身份不同,而不是其從事的工作崗位不同。本案中,朱惠祥1981年7月畢業于江蘇省商業學校,同年7月被分配到徐州市果脯蜜餞廠工作,取得企業干部身份,后于1995年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1997年朱惠祥被調入江蘇惠客隆超級市場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8月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其干部身份并未取消。企業在用人制度中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并不等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朱惠祥要求徐州市人社局在其50周歲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沒有法律依據。
(4)江蘇省徐 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 明書(2013)徐行交釋字2號
你因退休核準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本院( 2011)徐行終字第43號行政裁定,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現根據你申訴的核心內容,本院向你作以下法律釋明。
一、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有退休核準的法定職責。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規定,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本行政區域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具有退休行政審批的法定職責。二、關于你是否屬于聘用制干部的問題。你是經勞動部門批準參加工作的,后雖調入事業單位工作,但未辦理聘用制干部手續或轉干手續,因此你仍屬工人身份。三、關于你退休年齡確定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退休。及原江蘇省人事局蘇人八(1992)13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中不具備國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技術人員以及長期在干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女同志,可以五十五周歲退休。本案中,你雖獲得了專業技術資格,但單位一直沒有聘任你專業技術職務,且你也未在干部管理崗位上履行過相關職責,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五十五周歲退休的情形。四、關于你列舉多個文件用以證明所在事業單位應當與職工訂立聘用合同問題。本院認為,事業單位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實施聘用制度改革,簽訂聘用合同并不意味著對取得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者都要聘任相應職務。你直至2010年仍享受技術工人的工資待遇,因此,單位是否實行聘用制度改革,與你是否應當享受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待遇沒有必然聯系。五、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國務院迄今有效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于女工人退休條件的規定,核準你五十周歲退休,認定事實清楚,核準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綜上,生效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望你服判息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回再審申請通知書(2013)蘇行監字第127號
你因訴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徐州市人保局)退休核準及行政賠償一案,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徐行終字第43號行政判決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
你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是,原審錯誤執行舊法.置新法不顧,一味沿襲干部、工人“身份”。徐州市人保局認定你為“女工人身份”,核準你五十歲退休,違反了中組部人事部( 2000) 78號《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4項、人事部國人部發(2004)63號《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五條第一項、江蘇省人事廳蘇人通(2006)150號《關于省屬事業單位貫徹實施<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和徐州市人事局徐政人發(2006)142號《關于全面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意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原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新法優于舊法原則”,違反了“對一切公民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等,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原審認定事實錯誤,徐州市人保局沒宥履行全面“舉證責任”。原審沒有做到依法公正審理,用人單位沒有落實人員聘用政策,不能成為進一步剝奪你工作權利的理由。請求本院提起再審。本院對該案進行復查后認為,你從1978年12月參加工作,雖工作單位和工作部門經歷了多次變動,但是你的工人編制始終未變,原審中這一事實是清楚的。國務院(1978) 104號《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原江蘇省人事局蘇人八(1992)13號《關于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中女同志退休年齡的通知》(以下簡稱兩法律規范)作為核準女職工退休的法律依據依然有效。徐州市人保局依照上述兩法律規范,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核準你五十周歲退休,認定事實清楚,核準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中組部人事部(2000) 78號《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意見,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調整的法律關系與兩法律規范并不完全相同,你所主張的原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適用法律原則的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駁回你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5)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行終字第00072號行政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可以參照規章。《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高級專家的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該規定所稱的高級專家,包括正副教授、高級工程師、高級會計師等。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分別對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安置進行規范。《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經安徽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批準,劉麗萍于2012年取得了高級工程師資格,其退休的條件,按國家干部退休規定執行,即劉麗萍的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因此,劉麗萍認為自己應參照干部退休的相關法律執行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6)中院:退休時所在崗位是生產崗位,是女工人,當然按50歲退休!
太原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法》實施后,以前企業職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經被勞動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據100號文件"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應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以及山西省勞動廳晉勞關字【1995】195號規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應以其現在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結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下稱104號通知)規定,企業干部,女年滿五十五周歲退休。企業工人,女年滿五十周歲退休。即:在管理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齡和條件執行;在生產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齡和條件執行。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即《勞動法》頒布后,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本案中王小玉從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退休,即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人社廳審核原告年滿50周歲退休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合法有效。王小玉的訴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應按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山西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部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及晉政辦發[1994]100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省人社廳按工人的退休條件給其辦理退休手續合法。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小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女職工退休年齡不以身份確定,應按崗位確定!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結合王小玉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主要對王小玉應當以身份性質辦理退休還是以工作崗位性質辦理退休問題進行審查。根據《勞動部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1994?100號)第六條規定,要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職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因此,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工作崗位分為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根據原審查明事實,王小玉自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工人崗位,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標準進行審核、批準退休并無不當。綜上,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駁回王小玉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