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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有效期分別是多久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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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以為借條和欠條只要在手上就能夠找借款人要回借款,但是事實并不是這樣的,借條、欠條都是有一定期限,過了期限就屬于無效。那么借條和欠條有效期是多久呢?本文整理了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及注意事項的內容,請閱讀了解。

一、欠條的有效期及書寫注意事項

欠條的有效期,是訴訟的有效期,又叫“訴訟時效”。其訴訟時效按《民法總則》規定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行,從欠條載明的書寫日期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不論那種情況借款,只要是債務人到應該還款而不還款時,如果債權人要走訴訟這條路,這才說得上“有效期”三個字。

欠條有效期

欠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時,則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三年內。民事訴訟的有效期是(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內”有效。舉例:甲借乙的錢,2003年12月7日借,2005年12月7日(今天)到期,未還。乙的權益從現在起就“被侵害”。乙必須在2007年12月7日之前提出訴訟。過期即失去追償的權利。有辦法延長有效期。舉例:乙可以在2007年12月7日前,如11月、10月??向甲催收欠款,并保留他確實催收過的證據(錄音、有甲簽字的還款保證書、見證人等),那么,訴訟的有效期就從當時重新計算,三年內有效。

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沒有寫明還款時間,訴訟時效是無期限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自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兩年內提起訴訟,也就是還款時間計算兩年。借條和欠條都屬于債權憑證,它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欠款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權利人應當在欠款人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借條是借款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兩年。超過兩年,債權人的債權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

2000年3月,李某分別借給路某和戚某三萬元整。路某寫的是借條,內容為“今借到李某現金三萬元整”;戚某寫的是欠條,內容是“今欠李某現金三萬元整”,但是二人都沒寫明還款時間。2003年2月,李某多次向路某和戚某二人索要后未果,將二人起訴至法院,問李某會不會勝訴?答案是路某敗訴,李某勝訴;戚某勝訴,李某敗訴。

二、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在于:

1、借條: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欠條:依據司法解釋規定,債務人開具欠條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三、欠條、借條的寫法應當注意:

1、借條或欠條的內容應該完善:一張完整的欠條或借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借款(物)、欠款的原因;

(2)借款、欠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2、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3、一定要搞清借款人或欠款人的真實身份,最好留下借款人或者欠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5、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6、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7、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8、數字一定要有大寫。可以只寫大寫的數額,最好是大小寫對應,這樣就不容易被修改了。如果只寫阿拉伯數字1234567890,很容易被添加和修改。再有就是技術層面的注意事項了:舉例說“130000元人民幣”,盡量不要寫成“拾叁萬元人民幣”,而要寫成“壹拾叁萬元人民幣”,目的也是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萬元人民幣”。

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欠條的訴訟時效都是從規定的還款期限起2年內起訴主張權利。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第一次提出前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這一要求必須在出具借條之日起20年內提出;其訴訟時效是從第一次要求債務人還款之日起計算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2年內。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一般借條例子:

借條

今借到(身份證號:)人民幣元整(用于),年月日前還清(還款期限可以不寫)。

借款人(簽名):(身份證號:)

年月日

說明:他人向您借款,他給你打借條,不是你給他打借條。這個借條最好是由他自己寫。他自己若是實在不會寫,應該找別人寫,不能你替他寫,因為這借條是在你這存放的,如果是你的筆體,以后他說你有填寫或改動,你就說不清楚了。千萬不要替他寫,切記!

一般欠條例子:

欠條

因買到(身份證號)的產品,總價款10萬元整,已付9萬元,尚欠1萬元于今年十二月十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萬分之二支付利息。

欠款人(簽名):(身份證號:)

年月日

備注:由于債權債務人是直系親戚或很好的朋友,不約定借期(欠期),無返還期限。可以“約定:本借條(欠條)長期有效,此借款(欠款)到付清為止。”

欠條有效期

四、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條或者欠條引起的糾紛,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據不同的法律對借條或者欠條載明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由于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關于:“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4、在未注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于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三年。

“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號)中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兩年。而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懂的法律問題,可以到找法網,找法網有專業律師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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