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所謂交通違章滯納金,指的是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征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征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4月1日起滯納金總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如果是非現場處罰,您可以等到驗車前在去處理,接受處理之后去銀行交罰款。如果是現場處罰,需要您在15天內到銀行去交罰款。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專門增加了一條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建議您及時到銀行去繳納罰款。
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這就是說,“天價滯納金”、“滯納金滾雪球”現象將從此終結。
違章滯納金怎么計算的呢?
1.現場開罰單的:超過15天不處理,由第16天開始收滯納金,滯納金為每天收取應繳納罰款的3%,上限為不超過應繳納罰款。
2.違章處理大廳開單:若是在處理大廳開的罰單,也必須在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款,超過15天后,第16天開始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3.電子警察抓拍的:需要先到交警部門確認罰單,自確認后計起15天不處理,由第16天開始以3%計算滯納金,但根據規定,最終的滯納金不會超過罰金總額,比如,罰款200元,逾期未交后的滯納金總額不超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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