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算不算工傷?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并未針對“過勞死”有所規定,不少人呼吁應當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范圍,加大對勞動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對于工傷的認定中,其實已經涵蓋了一部分“過勞死”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樣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過勞死”的情況。因此目前“過勞死”認定為工傷需要考慮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過勞死”,家屬如何維權?
首先,家屬還是應該爭取將勞動者的“過勞死”認定為工傷,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即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過工傷保險,則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并非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給付責任。
其次,若勞動者的“過勞死”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維權時家屬需要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過重、工作量超過了相應的定額,且勞動者的加班時間過長,已大大超過社會平均工作時間等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鏈接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若想要認定過勞死構成工亡的話,則需要看是否滿足工亡的時間規定。按照我國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樣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是否構成工亡情況,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