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也叫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因為權利和義務問題發生的糾紛。那么勞動爭議應該怎么處理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因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解決勞動爭議:
1.協商。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解決糾紛。在實踐中,通過協商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調解。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設立由單位、職工和工會三方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也屬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申請仲裁。
3.仲裁。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