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正好在合同續約情況下企業內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如果勞動合同不續約的情況下,算不算違法,如果這種情況想辭退的話,要不要給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補償呢。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按什么標準算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上述的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說明:本文所述的新《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未涉及到以上所述條款,《勞動合同法》配合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如有沖突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