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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買房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只需要把提問者父母為提問者出資的付款憑證或是轉賬憑證也一起留存好。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問中父母出的是首付,而不是全部房款,所以首付部分可以視為對提問者單方的贈予,但是其它房款部分若不能證明出資人是其父母,那么其它部分還是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會按照共同財產來進行分配。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前購房房產歸產權方所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共同買房注意事項

一: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需謹慎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雙方都有出錢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響兩個人的感情而未在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體現自已的房屋所有權利,那么一旦雙方反目,在分割財產時難免會發生爭執并使得這一方處于不利位置。

在買房時無論是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房產證上都可以體現出兩個人的名字,只不過雙方要事先協商好房產份額配比。因為當房產證上同時出現兩個業主名稱時是要分大、小產權的,事先按份共有分好產權后雙方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這樣也不會產生糾紛。

二:婚前財產公證或事先協議很有效

婚前情侶買房要慎重,財產公證或者簽署協議是共同買房的必要前提。感情甜蜜穩定時不要充昏頭腦,明天會發生什么事誰也無法預料,萬一后婚沒結成怎么辦?所以,在愛的承諾前加上一份法律保護會更加牢固。在雙方還未確定夫妻關系前,可以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共同簽署一份協議。如果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也好避免日后的房產糾紛。

三:對出資方的錢款劃分清楚很重要

年青人買房可能積蓄不足需要借助父母的力量來達成,在這種情況下買房時如已在房產證上同時寫明兩個人的名字,那么還要再另外簽署一份協議。因為如果雙方分手,在無任何協議或者憑證的條件下,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予兩人歸雙方共有,父母也無追回這筆出資錢款,豈非不公平。所以,無論是父母出資還是其它親友贊助,在貸款買房前對于出資一方的錢款一定要劃分清楚,好,跟父母或者親友打個借條,以免不能結婚分手時反目成仇。

四:貸款買房后還貸款事項好簽協議

現在銀行在為個人辦理購房貸款按揭時審批的格外嚴格。未婚情侶貸款買房,一方有不良記錄如刷爆信用卡又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辦理貸款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若貸款買房雙方在非配偶關系下,應該簽署一個協議,明確雙方的貸款權利與義務,一旦一方不能還貸或者負擔不起,另外一方仍需要對銀行承擔,如果日后感情不合分手的話,那么貸款的這一方就得獨自承擔這筆龐大的“外債”。

雖然說在婚姻關系開始之前就這樣“斤斤計較”可能看起來有些欠妥,但是這總比把麻煩留給以后好些,“防患于未然”才能使我們的生活更加“安全”。

內容延伸:

新婚姻法對于婚前買房、婚前財產到底有怎樣的相關規定呢?

一、戀愛期間合伙買房:

男女雙方共同出資付首期款,并以兩人名義辦理抵押貸款,實際只有男方在還貸,后來雙方分手沒有結婚。房屋如何分割?

1、對內關系,是按份共有,以雙方實際出資額確定比例份額。

2、對外關系,均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兩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產權需協商一致,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還貸解押,再重新辦理抵押貸款,其間還涉及承擔一系列稅費,會耗費不少精力和金錢。

注意:戀愛期間合伙買房要慎重,簽訂出資協議,保留出資憑證。

二、婚前買房,婚后辦產權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購房時無貸款,不影響一方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后房屋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后共同償還,產權則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資部分為婚前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付款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

三、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特別是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的情況:

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贈與關系,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

2、借貸關系,子女向父母借錢并打借條,婚后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意:為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簽訂借款協議,好辦理公證。

四、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婚后再售如何認定財產權屬?

1、仍然屬于婚前財產,但實踐中存在離婚時財產來源及區分問題,所以要保留相關證據。如:房屋買賣合同,轉賬憑證,避免一行多戶頭或多行多戶頭。

2、若再售后又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證明財產前后變化關系的證據(如前后的資金流向),才能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解讀新婚姻法離婚時房產分割辦法的規定

在新婚姻法中,針對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因為了較大的社會反響;因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針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劃分。

1、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

2、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于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進行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

4、如果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給一方使用,對另一方以上述方式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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