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本著量入為出,事前控制的原則,有計劃的調配使用教育資金,合理配置辦學資源,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鄂政發〔2013〕9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財績發〔2014〕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負責績效評價的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預算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學校成立由財務處、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的績效評價小組。績效評價小組、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是績效評價的主體。績效評價小組負責組織全校的績效評價工作,并完成省財政廳、教育廳布置的學校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及相關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的編制和上報;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本部門(單位)管理或使用經費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由學校預算資金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績效評價小組、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系。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學校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學校、部門(單位)相關的職能、年度工作要點和重點目標任務;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及年度工作計劃或項目規劃;
(五)教育及相關行業政策、歷史數據、行業標準、達標標準、專業技術規范及計劃標準等;
(六)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學校下達的經費預算,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是納入學校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包括中央財政項目資金、省級財政項目資金和學校使用財政撥款、非稅收入、其他收入、借入資金等自主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八條 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學校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以項目支出為重點,主要評價中央財政撥款項目、省級財政撥款項目,以及一定金額以上、與學校建設發展密切相關、對學校事業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自主安排項目;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的要求對學校整體支出績效進行評價。一般不單獨對基本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第九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是對預算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實現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分長期目標和年度目標兩個部分。績效目標是項目庫立項、編制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的基礎和依據,是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在申報年度預算時設定。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在年初申報預算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并上報調整后的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設定的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學校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并與相應的預算支出內容、范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遵循普遍教學規律,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三)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設定的方法包括:
(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設定。
1.對項目進行分析,包括資金性質、預期投入、支出范圍、實施內容、工作任務、受益對象等,明確項目設置的目的。
2.預計項目實施在一定時期內所要達到的總體成果和效果,確定項目所要實現的總體目標,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二)學校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設定。
1.根據學校的辦學宗旨和職能,確定各項具體工作職責。
2.結合學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年度主要工作任務,預計學校在預算年度內履職所要達到的總體成果和效果,確定學校總體目標,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的審核。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各經費管理部門(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核。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學校績效評價小組或經費管理部門(單位)應要求報送部門(單位)及時修改、完善。審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績效目標設定、審核程序為:
(一)經費使用單位(部門)設定績效目標。申請預算資金的經費使用單位(部門)按照要求設定支出績效目標,隨同本單位(部門)預算需求提交經費管理部門;經費管理部門對經費使用單位(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進行反饋;經費使用單位(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經費管理部門審核。直接管理并使用經費的單位(部門)設定的支出績效目標,隨同本單位(部門)預算需求提交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審核。
(二)經費管理部門設定績效目標。經費管理部門審核、匯總所管理經費的績效目標后,按要求設定本部門經費支出績效目標,提交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審核;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對經費管理部門(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反饋;經費管理部門(單位)根據學校績效評價小組的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報送績效評價小組審核。
(三)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在審核、匯總各經費管理部門(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后,按要求設定學校的項目支出和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審核。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績效目標的內容是否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績效目標的設定與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的職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是否相關,是否對申報的績效目標設定了相關聯的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
(三)適當性審核。資金規模與績效目標之間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和合理測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并能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綜合考慮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確定后,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調整流程報批。
第十七條 審核后確定的績效目標作為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績效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一)產出指標是對預期產出的描述,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等。
(二)效益指標是對預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學校事業發展相關性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等。
(三)滿意度指標是反映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認可程度的指標。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經費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及項目的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部門(單位)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學校績效評價小組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學校績效評價小組會同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共同制定。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系,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于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二十一條 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一般包括:
(一)歷史標準,是指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等;
(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等;
(三)達標標準,是指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辦學條件達標指標數據等;
(四)計劃標準,是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地區和不同高校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預算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學校績效評價小組負責擬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規范,組織、指導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的統一安排和實際需要,對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的預算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對學校的項目支出和整體支出績效開展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的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五條 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經費的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向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報送績效績效評價報告;落實省財政廳、教育廳和學校績效評價小組的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應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一)績效監控。預算執行中,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應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力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二)績效自評。預算執行結束后,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的重要基礎。
(三)績效評價。學校績效評價小組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的部署或者管理需要有針對地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在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形成相應的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對省級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支出或者學校重大項目支出、整體支出的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四)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六)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七)綜合分析并形成評價結論;
(八)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
年度績效評價對象主要是省財政廳、教育廳確定的評價項目及由學校績效評價小組結合學校工作實際提出并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的項目,或者根據學校管理需要自行確定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學校績效評價小組實施再評價,參照第二十八條工作程序執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一般采取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和學校績效評價小組自主評價的方式完成。
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支出開展績效自評并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小組編寫學校整體支出和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應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學校績效評價小組應對各經費管理或使用部門(單位)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學校績效評價小組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確定。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績效評價小組應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根據情況可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可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預算支出。
第三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可根據情況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在校內公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制度【2】
國家對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補助標準逐年提高,學校公用經費相對寬裕。加強教育經費管理,規范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尤為必要。為加強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管理,進一步規范教育經費收支行為,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小學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制度》。
一、收費管理
1、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所有經過批準的收費要進行公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收費,并把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舉報電話,在單位內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費,要開據規范性票據。收費學校必須向繳費人開據安徽省財政廳印制的統一票據。
4、無收費依據,自立收費項目、超標準、超范圍、搭車收費、收費不開據或使用不規范票據、打白條等收費的,繳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和舉報。已經發現,嚴肅查處,追究當事人責任和單位領導責任。
二、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管理
1、管理模式
我縣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實行縣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額度分配到校,學校把握使用,縣會計結算中心統一結算的運作模式。
1)資金額度到校:學區把資金數額明確到各學校,讓學校了解可使用資金額度,以便學校預算安排使用計劃;
2)學校把握使用:學校將按照一定原則,認真審核學校預算;
2、義務教育經費使用原則
1)確保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的原則。義務教育經費要首先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以及在教學活動中、后勤服務、校舍維護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據不同規模學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學公用經費,并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學校傾斜,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縮小區域內學校之間的差距,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2)堅持預算控制的原則。小學預算編制應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重點性、科學性、透明性、績效性原則。應根據明確的公用經費數額,按輕重緩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而出,將學校收支全額納入預算,作出預算編制,做到預算不留缺口,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
3)公開透明原則。大額支出事項,應集體決策并進行公示、公布,公開透明。
3、公用經費使用范圍
學校維持正常運轉所需開支的業務費、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屬于公用性質的費用等方面。
1)業務費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費用,包括教學業務費、實踐實習費,文體維持費、宣傳費等;
2)公務費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公用車旅費、會議費、郵電費,機動車燃料費;
3)設備購置費是指因教學和管理需要購置的儀器設備、文體設備、圖書及其他設備;
4)修繕費是指教學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類設備維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費用,以及不夠基建立項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費用;
5)教師培訓費,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培訓計劃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6)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建、投資和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如:工資、獎金、福利補貼等。堅決禁止不按規定亂發各種津補貼。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通知精神,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分項開支應按一定標準。經學校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問卷調查結果,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可按以下比例:
業務費:不少于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30%;公務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0%以內;設備購置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15%左右;修繕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5%左右;教師培訓費:支出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5%安排;
4、經費支出程序
1)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報賬員,負責本校報賬事務。專兼職報賬員要在二年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經費支出實行學校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憑正規發票,由經手人簽字后交學校校長驗核、批報。千元至萬元的設備購置,嚴格按政府采購手續辦理。
2)大額經費支出,原則上不支付現金,實行轉賬。
3)完善批報手續。出具票據要規范,手續要齊全;支出票據要有經手人、審核人、批報人;大額設備購置和校舍維修等支出,票據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單,工程類票據要附合同(協議)和預決算清單。
5、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資產清查。
2)學校要加強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的購置、驗收、保管、領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學校資產的出租、出借、轉讓、變更、捐贈、報廢、報損等必須按程序報批。資產處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規定安排支出。學校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抵押、擔保。
6、建立健全各種賬目建立健全各種賬目,如:各種會計賬目、易損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臺帳等。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8、嚴格把握接待、招待標準,壓縮公務支出費用。嚴格控制公務費支出。禁止超標準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假公濟私。
三、檢查與監督
1、堅持民主理財,推行校務公開。各學校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大的經費支出事項,要集體研究決定并在校內外,公示、公布;推行校務公開、財務公開管理制度,接受師生和群眾監督;
2、建立責任追究制。對因管理不力,不正確行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