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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制定2017退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具體內容如下。

2017退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解讀

義務兵家庭享受政府優待金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優先接收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增加了多項關系到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具體優惠條款。如“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同時,新修訂條例增加了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復工復職等有關待遇的規定,并明確“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對殘疾軍人本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現役軍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樣享受優惠待遇;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等。新條例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等享受優待。

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補助翻倍定期撫恤金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

自10月1日起,我國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將大幅提高。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將分別調整為80、40、20個月的工資。按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發給40、20、1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

根據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修訂中,首次明確了撫恤補助標準的基本依據,事實上等于建立了撫恤補助標準的自然增長機制。

初級士官與義務兵可以評定病殘失蹤軍人經“宣告死亡”可獲撫恤

記者從民政部了解到,從保障現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增加了初級士官可以評定病殘的內容。

據介紹,根據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關規定,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由征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級士官服役期間的待遇及退出現役的辦法與義務兵基本一致,服役期間醫療保障水平較低,因此,通過評定病殘的辦法可以保障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級以上士官退出現役后作轉業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隊服役期間與現役軍官一樣在生活和醫療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條例規定的病殘軍人待遇。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明確規定,失蹤軍人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別依據條件被確認為烈士、因公犧牲或病故,其遺屬即可享受軍人死亡撫恤待遇。

據介紹,“宣告死亡”這一法律概念在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法規里是首次出現。軍人從事的是高風險的職業,失蹤現象難以避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來解決失蹤軍人及其家屬的權益問題。如宣告死亡軍人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資格,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2017關于退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退伍軍人的撫恤優待,以此彰顯服兵役義務的平衡、彰顯服兵役的榮譽、彰顯服兵役的社會責任、彰顯社會對軍人的尊重、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退伍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退伍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退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退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退伍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退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優待

第七條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軍人一律享受退伍軍人待遇,只區分義務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復員軍人與退伍軍人的區分,一律統稱退伍軍人。

(一)、退役義務兵: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同時依法享受公民的權利。凡完成義務兵役后退出現役的公民,年滿60周歲,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軍人),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17年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年滿60周歲,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參戰涉核退伍軍人:(包括1954-11-1日前所有退伍軍人)為保障所有參戰涉核退伍軍人的基本生活,彌補他們的戰爭創傷和核試驗損害,退出現役時即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優待金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優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優待金15%。

(四)、為保障所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基本生活,彌補他們的病痛損害,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年滿60周歲,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傷殘退伍軍人:為保障所有5-10級傷殘退伍軍人的基本生活,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年滿60周歲,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l-4級傷殘等級補助標準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另行增補。

(六)、以上補償標準隨著國民經濟的自然增長機制逐年遞增。

第三章 榮譽

第八條 凡是我國現存在世的所有退伍軍人每人配發一枚退伍軍人榮譽紀念章以增加退伍軍人榮譽感。

第九條凡是我國現存在世的所有退伍軍人榮立一等功功臣每人配發一枚金質紀念章,二等功功臣每人配發一枚銀質紀念章,三等功功臣每人配發一枚銅質紀念章。

第十條凡是我國現存在世的所有曾認定參戰涉核退伍軍人每人配發一枚參戰參核軍人記念章。

第一十一條 并給所有配發記念章的退役軍人精制一片優撫卡卡片,憑卡片及本人身份證60周歲后乘車、乘船、游覽勝地門票一律享受半價和優先待遇。

第一十二條每年八一建軍節、春節兩節日慰問金不得低一個月的補助金。

第四章 醫療

第一十三條 按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現行政策執行。

第五章 撫恤

第一十四條 凡因公因戰烈士父母、妻子、兒女享受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標準。(兒女從烈士犧牲之日起撫養至十八歲,如果在校讀書至畢業時止)。

第六章 逝世

第一十五條 補足24個月優撫金代理安葬費,并由鄉政府送花圈一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十六條退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十七條退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伍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伍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退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一十八條負有退伍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十九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二十條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裁編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現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退伍軍人所在縣統計局統計數據,但每月最低補助總金額不得低于1200元標準。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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