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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新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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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業經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如下為《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流動人口:

(一)跨瓦房店市(含長興島臨港工業區,下同)、普蘭店市、莊河市(含花園口經濟區,下同)、長海縣之間居住的人員;

(二)從各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到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居住的人員;

(三)從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到各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居住的人員。

流動人口中作為人才引進的,適用《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人事、勞動保障、教育、人口計生、工商、房產、民政、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政府提供有關信息,實現流動人口管理與勞動就業登記、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教育、房屋租賃備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申辦

第五條 流動人口擬在現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其中年滿十六周歲的各類從業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可以申辦居住證。申辦居住證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居于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場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六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負責。

流動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居住證。

第七條 流動人口在單位內居住的,可以由單位統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并填寫單位流動人口登記表。

第八條 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內的,房屋出租人應當督促其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的,應當與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 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成年育齡婦女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屬于申辦居住證的,還應當提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照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

流動人口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所在單位為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監護人、其他親屬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受流動人口委托代其申辦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材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流動人口或者其監護人及其他親屬、所在單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屬于進行居住登記的,應當當場給予登記;屬于申辦居住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發給居住證。

第十一條 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不收取費用,所需工本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

第三章 居住證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二年、三年,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含本數)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證;簽訂三年以下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一年或者二年的居住證;其他人員發給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證。

流動人口的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在現居住地居住的,應當重新申辦居住證。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人員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變更登記;居住在單位的,可由單位統一到公安派出所統一辦理變更手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為其變更居住信息。

第十四條 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辦;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主項信息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不得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查驗居住證。

政府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或者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明確流動人口身份等信息時,應當要求其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享有下列權益或者待遇:

(一)就業服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三)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培訓服務;

(四)按照規定參與社區組織的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

(五)參加本市組織的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和先進評比;

(六)申請辦理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

(七)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八)免費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詢檢測服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費享受每年二次病毒檢測,病人免費享受每年四次病毒檢測,需要治療的免費享受抗病毒治療等;

(九)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享受與本地戶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十)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免費享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預防接種;

(十一)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或者待遇。

第四章 信息采集與保護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制作居住證,應當采集和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婚姻狀況、從業狀況、服務單位、攜帶子女情況等信息,并標注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公安機關采集前款規定的信息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錄入警務綜合信息應用平臺。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在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時,應當真實、準確提供有關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居住證載明的信息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公安機關經過核實,確屬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應當當場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在居住證制作、管理、使用過程中獲悉的信息,不得用于法定職責或者居住證持有人授權以外的用途;不得進行買賣;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不進行居住登記、不申辦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居住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申辦暫住證的,其暫住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益。

持有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的人員,除享受《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規定的權益外,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 月25日起施行。

附:大連居住證管理四大變化

從大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了解到,我市將于7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精神,結合我市居住證管理實際,針對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程序、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等全面貫徹落實。據悉,7月1日以后,外來人員在我市申領居住證主要有四項變化:

變化1

申領條件更加明確

外來人員申領居住證,需先在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并在我市實際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目前持有居住證在我市有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來人員可以繼續辦理居住證:1是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換領居住證的;2是與用工單位簽訂1年以上合法有效勞動人事合同的,并單位給予繳納社會保險的;3是在我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的;4是在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連續就讀的;5是能夠提供隨遷子女在我市全日制中、小學連續就讀證明的;6是有工商營業執照,并有實際經營地址的。對沒有實際居住的外來人員公安機關一律不予辦理居住證。

變化2

暫住登記更加嚴格規范

外來人員申報暫住登記,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申領居住證的基礎。外來人員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居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中心警務室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居住登記。社區民警或文職警員、流動人口專管員將深入暫住地面見本人嚴格審查核實身份信息后,填寫《暫住登記單》進行暫住登記,外來人員實際居住半年后可憑《暫住登記回執單》申領居住證。

變化3

持證人享受便利更加廣泛

居住證持有人除繼續享有我市2009年公布實施的《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市政府第106號令)賦予的11項權益或待遇外,在公安機關憑居住證、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辦證權利。在交通管理部門持居住證、居民身份證及其他材料可以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駕駛證業務。滿足相關部門條件后可以持居住證等證明材料在我市享受保障性租房補貼及申請公租房。

變化4

戶籍改革作用更加凸顯

按照《條例》規定,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我市正本著優化人口結構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理念,結合流動人口規模總量、層次結構、發展趨勢等實際,穩妥推進積分落戶戶籍制度改革,積極研究出臺《大連市積分落戶辦法》。 半島晨報、海力網首席記者王琳

辦理居住證需要這些手續及資料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地址+就業、就讀、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證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等材料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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