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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假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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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假有什么規定呢?如下為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2017公務員休假規定

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各單位要結合“AB”崗設置,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象。

(二)各單位要對年休假實行登記管理。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三)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其他事項

縣級領導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執行,部門領導干部的休假安排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參照執行。


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于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于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并經主管領導機關批準。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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