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務員實行新請假規定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后機關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機關工作人員休病假,應有指定醫療機構病情診斷證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批準。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基本工資: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基本工資。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計;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二)津貼補貼:工作人員全年病假累計6個月之內的,津貼補貼照發;達到6個月的,從病假的第7個月起,只發給生活性補貼和保留物價福利補貼,工作性津貼、崗位津貼和獎勵性補貼等不再發給(改革性補貼,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發放)。
(三)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計達到6個月的,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再發給。
(四)工作人員病假累計1年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按有關規定參加醫務鑒定,符合國家和我省病退條件規定的,辦理病退手續。
(五)病假期間工資待遇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給。
二、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確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事假申請,按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節日,下同)以內的,工資照發。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不超過30天(含30天)的,從第21天起,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40%(日工資=月工資÷22天,下同)。
(三)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停發工資。
(四)工作人員事假無故超出批準期限的,按曠工處理。
三、其它有關規定
(一)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基本工資的組成。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技術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津貼補貼: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保留物價福利補貼、崗位津貼、獎勵性補貼和改革性補貼等。獎金指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工作人員在病事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工資,追繳病事假期間收入,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當年帶薪年休假天數沖銷其他假期天數,沖銷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規定處理。
(四)各單位要嚴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審批手續,建立健全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和銷假制度。
(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通知執行。執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單位績效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六)原河南省人事廳《關于河南省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號)、《關于河南省機關工作人員事假期間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號)同時廢止。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