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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解讀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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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社會的發展,最高法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的適時出臺新的規定,以便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解讀,歡迎大家閱讀!

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解讀

近來離異夫妻一方被債權人追討所謂夫妻共同債務的事件頻發,聲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合理性的聲音漸起,對此最高法出臺了補充規定。而這個針對解釋的解釋,雖有些陳詞濫調,但在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層面,即法院職權主義和當事人辯論主義中傾向了前者,以減少目前許多“受害者”陷入窘境的程序障礙。不過不能忽視的是,其對原有民事訴訟規則中自認效力的突破、法院依職權調查權力的細化,以及執行工作中對生存權高于債權的強調,而它對虛假訴訟打擊的態度,也可能觸及原被告權利平等的巨大爭議。

《民法通則》已可規制虛假債務、非法債務

事實上,早在補充規定出臺之前,面對輿論中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稱為惡法的論調,就已經有民法界人士表達不滿,認為當事人對上位法??民法條款中對非法債務、虛假債務的明確規制置若罔聞,而執著于婚姻法,是本末倒置。回顧眾多爭議案例,受害者大多主張自身自始至終不知情,且多有暗示部分債務多來自于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這本就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三個構成要件:債務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夫妻雙方舉債的合意、所借款項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本次補充規定文件強調的“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保護”純屬多此一舉。因為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認定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直接無效。所以現實中常見的為躲避債務或將債務分攤到離異一方,與“債權人”達成虛假債務,乃至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都可歸結到民法中。此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解釋”中,還專門陳述“法院不予支持”,恰恰反映了我國立法體制中司法解釋重復、過密、累贅,效力威脅法律(狹義)的頑疾。

以此類推,根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那么非法債務不僅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在指向夫妻內部財產關系之前,就倒在了論證外部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的前提下。

對自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新規突破了既有民事訴訟規則

不過,實體法層面對法律關系的規制仍屬于靜態,重要的是24條解釋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將狙擊債權人所言共同債務的主張。司法實踐中面對一些合法債務,夫妻一方中的“受害者”往往難以證明其屬于個人,更聳人聽聞的是,“真正”應負擔債務的一方往往在訴訟中自認借貸事實,而在共同訴訟執行程序中,為保障債權人利益,可能先讓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再向另一方追償,但此時“真正”債務人可能已經跑路,最后徹底逃避債務。

其實,若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為債務人,“真實”債務人的自認可能并不影響“受害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也就說,理論上若“受害者”不承認債務存在,“甩鍋”一方的自認并不對前者產生效力。

對此,今日出臺的補充規定分別在審判階段和執行階段提出了略有新意的要求。根據此次補充規定的內容,法院需“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首先,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效力,通說一般認為會免除對方對所承認事實的舉證責任,并約束己方,法院也予以認可。程序法做出此項規定,既有司法資源有限下訴訟經濟原則的考慮,更多的還是借鑒了普通法系當事人辯論主義,弱化法院職權。促進私法自治平等的理念。

但法院對當事人的自認予以認可屬于一項義務而非權力,在一方當事人作出自認后,法院必須承認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并且不能再動用職權調查該事實的真偽。 在訴訟真實和定紛止爭兩個價值面前,法院到底該任何取舍?如果法院在訴訟中發現當事人雙方的自認存在明顯漏洞,到底是為了尊重當事人意志,忽視這一可能有違客觀真實的情況,還是主動出擊,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刻畫自己的存在感?

而兩種訴訟理念指導下的規則不僅存在于法院對自認的態度,而波及到民事訴訟中,法院何時可以主動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根據此次補充規定的內容,法院對當事人的自認不再是無條件的認可,而存在通過自身證據收集推翻的可能。“有悖常理的自認”成為啟動依職權調查程序的理由。

但依據現有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只大體上分為兩類,分別是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訴訟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與當事人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此次補充規定所期望回應的“受害者”往往屬于訴訟內當事人,而非訴訟外第三人。而當事人的申請,考慮到后者3個情形也相當嚴苛(主要為涉及國家機密等),此時讓法官發揮自由心證,一遇到“有悖常理的自認”便出手,到底是破壞了法官中立和當事人雙方訴訟機會、地位平等,并無形擴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權,還是為追求社會正義不惜動搖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則?

執行中生存權高于債權的強調平衡了實體法中對債權的優先保護

第24條司法解釋最初針對的是現實多發的通過假離婚躲債的情形,其中蘊含了先定為共同債務,經過舉證才可能轉化為個人債務的結論順序,但現實似乎出現了變化。債權人的利益優先獲得保障后,規則的空子給了夫妻雙方財產關系的混同相當大的風險。

也正是如此,此次補充規定再一次重復強調了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中生存權高于債權的導向。

讓共同訴訟中的先被執行人擁有追償的權利,為的是解決債權人擁有一紙判決,卻因執行難陷入被動的問題。但重申原則上“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則是對執行中(終)止情形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社會關系的重視。

虛假訴訟的規制仍存在導致原被告訴訟權利失衡的爭議

本次通知的末尾,還表示對涉嫌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將依規處理。事實上,自2015年虛假訴訟入罪,程序法界一直頗有爭議,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作虛假陳述早已司空見慣,且并不會面臨刑事制裁,但原告提起虛假訴訟卻很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因此,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存在不對等情況。

當然,虛假訴訟罪對民事訴訟規則的沖擊并非始自此次補充規定,此處僅是提醒:以犧牲當事人辯論主義下的權利平衡,來“凈化”審判秩序,是否得不償失,因小失大?

總而言之,此次對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或許可以理解為彌補立法滯后性、與社會輿論積極互動的典型,但也反襯出在我國目前司法解釋權重過大的畸形立法體制下,為特殊情況而不斷添加的條文是否有違簡潔立法的要求。出現不必要的重復,對爭議事項影響的放大,甚至是突破自身規范性文件權限,破壞立法體制統一,是否值得換來所謂對具體情境的精準立法。圍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爭端雖只是龐大法律體系中的滄海一粟,但其復雜性卻不可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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