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全面治理我省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礦山開采、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進一步建立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綜合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一)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和省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監督檢查)
(二)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企業要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施工企業和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2017年年底前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要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負責督促落實)
(三)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2017年年底前實現銀行代發工資全覆蓋。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交建設單位審核后,再交其委托的銀行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做到工資支付月結月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負責督促落實)
三、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各省轄市、縣(市、區)要加快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內企業的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建立欠薪報告制度,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制定工資清償計劃,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各地要建立完善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進行督查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時要向當地政府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及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落實)
(二)完善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從6月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工資拖欠問題的行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完善與用人單位信用等級掛鉤的差異化工資保證金繳納辦法,對省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本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收繳部門、繳納比例、動用標準和退還辦法。工資保證金收繳部門要嚴格執行收繳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減免收繳比例。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減輕用人單位特別是守法用人單位的負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9號)精神,年底前全面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各省轄市、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在建工程規模、農民工從業人數、近幾年欠薪情況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應急周轉金,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后要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省轄市、縣(市、區)要制定當地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規范動用程序、落實追回責任,在充分發揮應急周轉金應急兜底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各地政府負責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負責督促落實)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從6月起,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占工程承包合同價款的比例和人工費撥付的時間節點,由各地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
(四)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違法企業依法承擔直接清償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
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一)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豫政〔2014〕31號)安排,加快全省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通過信用河南網站和政府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河南網站、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建立健全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共享機制,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2017年年底前實現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國資委、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
(二)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強化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將嚴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銀行、工商、稅務、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資格等級評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對欠薪企業在全省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懲治格局。(各級政府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國資委、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落實)
五、依法處置拖欠工資案件
(一)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各級政府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和執法能力建設,為開展執法維權服務提供有力支撐。加強工資支付監察執法,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工作力度,集中力量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推動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向鄉鎮(街道)延伸,提高運行質量,提高案件處理效能。全力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平臺建設,到2017年年底前實現拖欠工資案件“一地投訴、全網處理”,大力推行網上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健全地區執法協作制度,加強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促進跨區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快速辦結。各地要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多部門聯合辦案機制,健全聯席會議、定期會商通報、聯合行政約談等工作制度,采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之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省信訪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
(二)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就近做好欠薪爭議的調解工作。各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對拖欠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加大裁審工作銜接力度,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裁決先予執行并移送法院執行。對重大集體欠薪或涉案金額較大爭議案件要及時上報,由上級機關掛牌督辦。各級工會組織、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司法廳、總工會負責落實)
(三)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權限和部門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發生重大群體討薪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欠薪應急周轉金、工資保證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組織、串聯越級集體上訪信息的監測監控,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依法嚴厲打擊以討要工資名義、虛報冒領等手段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國資委、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
六、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
(二)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要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不結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商局、總工會、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負責督促落實)
(三)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建立以施工總承包企業自有工人為骨干、專業承包企業自有工人為主體的用工方式,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引導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勞務作業班組長、技術骨干組建小微專業作業公司,實現建筑工人組織化、公司化,加快農民工向產業工人轉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督促落實)
(四)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工程信息和勞動者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所全覆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負責督促落實)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并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省政府負總責,市、縣級政府具體負責的工作體制。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各地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情況,農民工實名管理制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等長效機制建立、運行情況及農民工欠薪重大案件、突發性群體事件處置情況等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健全考評問責制度,對政府領導責任不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不履行、相關人員工作不到位、各項長效機制不健全的,要嚴格責任追究。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嚴格問責,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各級政府和省監察廳、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工商局、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落實)
(二)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把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列入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職責范圍,加強領導協調,統籌做好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各地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增加這項職責,加強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各級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部門職責和責任分工,切實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項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政府督查室負責重大欠薪案件的督辦工作;信訪部門負責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解決農民工的合理訴求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銀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規定,督辦解決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欠薪失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做好欠薪應急周轉金的設立及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失聯人員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立案偵辦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督辦解決所屬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等工作;司法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門負責通過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人民銀行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賬戶監管工作,推進銀行卡支付農民工工資工作,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公職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各級政府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信訪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監察廳、司法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落實)
(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積極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廣泛開展法律進園區、進鄉村、進企業、進工地等宣傳活動。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公布典型違法案件,引導企業經營者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重點行業企業,定期開展送法上門宣講、組織法律培訓等活動,指導企業以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為基礎,建立健全與職工的溝通對話機制,做好經營困難企業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充分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手段,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各級政府和省政府法制辦、省信訪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落實)
(四)加強法治建設。堅持依法治理,進一步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制度,加快工資支付保障相關立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將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納入法治軌道,為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提供法治保障。(各級政府和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商局、總工會負責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