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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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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2013年?2017年)

隨著我區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形勢比較嚴峻,在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TSP)污染還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細顆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顯著增長,冬季霧霾現象也開始顯現。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精神,持續改善我區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計劃。

一、主要目標

總體目標: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防治為重點,兼顧細顆粒物(PM2.5)防治,全面推進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多種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區環境空氣優良天數逐年提高,銀川市等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目標:到2017年,全區地級城市空氣質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10%。

銀川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20%,年均濃度控制在83微克/立方米以內,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逐年下降,優良天數逐年提高。

石嘴山市、固原市、中衛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10%,年均濃度分別控制在68、87、85微克/立方米以內,優良天數逐年提高。

吳忠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保持2012年水平,年均濃度控制在61微克/立方米以內,優良天數逐年提高。

寧東基地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較下降10%,優良天數逐年提高。

二、重點任務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1.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燃煤機組全部安裝脫硫設施,對不能穩定達標的脫硫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鋼鐵企業所有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配套脫硫設施。石油煉制企業催化裂化裝置要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設施。焦化企業實施煉焦爐煤氣脫硫。全區規模在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全部實施脫硫。全面開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全區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的現役燃煤機組全部配套脫硝設施。現有日產規模2000噸及以上的水泥熟料生產線全部實施低氮燃燒改造并安裝煙氣脫硝設施。強化顆粒物污染防治。全區所有燃煤機組必須配套高效除塵設施,銀川市、寧東基地按照20毫克/立方米標準,其他地市按照30毫克/立方米標準,對煙塵排放濃度不能穩定達標的燃煤機組進行高效除塵改造。水泥企業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等設備除塵設施應全部改造為袋式等高效除塵器,確保顆粒物排放穩定達標。鋼鐵企業現役燒結(球團)設備機頭煙塵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進行高效除塵技術改造;煉焦工序應配備地面站高效除塵系統,積極推廣使用干熄焦技術;煉鐵出鐵口、撇渣器、鐵水溝等位置設置密閉收塵罩,并配置袋式除塵器。燃煤工業鍋爐煙塵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進行高效除塵改造;沸騰爐和煤粉爐必須安裝袋式除塵裝置。工業爐窯均安裝高效除塵設備,確保達標排放,積極推廣工業爐窯使用清潔能源。(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資委,寧夏電力公司、相關企業)

2.加強燃煤供熱鍋爐污染治理。通過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等措施,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區供暖燃煤小鍋爐。2017年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應急和調峰燃煤采暖鍋爐外,地級城市建成區全部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清潔煤,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制藥等企業集聚區,按照“一區一熱源”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鍋爐。(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相關企業)

3.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中石油寧夏銷售公司、中石化寧夏分公司負責所轄加油站、儲油庫及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各地級市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所有石化企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建筑內外墻涂飾推廣使用水性涂料。(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安監局,相關企業)

4.深化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加強對施工揚塵的監管,積極創建綠色工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全封閉圍墻,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砼,硬化施工現場道路,并在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建筑企業信用和資質管理,作為招投標的依據。渣土運輸車輛采取封閉措施,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大型煤堆、料堆應采取封閉儲存、建設擋風抑塵墻等措施。(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5.推進餐飲油煙污染治理。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要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并強化運行監管。強化無油煙凈化設施露天燒烤的環境監管。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食品藥監局)

6.推進園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建設。以創建森林城市和園林城市(縣城、城鎮)為載體,建設城市及周邊綠化林帶,開展城市裸露地面治理,提高綠化覆蓋率。加強公路、鐵路兩側綠化、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工作,加大人工濕地建設與天然濕地保護力度,不斷增加城市環境容量。繼續實施退耕還林(草),壓畜減載恢復草原植被,加強沙化土地治理,嚴格執行封山禁牧,加大生態修復與建設力度。(牽頭單位:自治區林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

7.加強秸稈焚燒環境監管。禁止農作物秸稈、城市清掃廢物等生物質露天焚燒。制定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積極推廣秸稈還田、秸稈資源化等綜合利用措施。(牽頭單位:自治區農牧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8.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比例。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形成合理交通需求。根據城市發展規劃,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過快增長。通過增加使用環節成本、鼓勵綠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銀川市等區域要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增幅。(牽頭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財政廳)

9.提升燃油品質。加快全區煉油企業升級改造,確保按照車用燃油標準升級實施時間如期供應合格油品。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行為。在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車用汽油的基礎上,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車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相關企業)

10.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強化聯合執法,重點加強在用機動車年檢,確保機動車環境保護定期檢測率達到85%以上,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境保護和安全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強化黃標車和老舊車輛管理,通過劃定并逐步擴大“黃標車”禁行區域,開展道路檢查,給予資金補貼等方法,加速“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已淘汰的車輛必須就地拆解,嚴禁轉出。2015年年底前,全區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黃標車”。(牽頭單位:自治區公安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

11.大力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推廣使用天然氣、純電動、混合動力等清潔能源、新能源汽車,加快天然氣加氣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電價優惠等綜合措施鼓勵企業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寧夏電力公司)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12.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制定我區高耗能、高排放和資源型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配置的具體要求及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銀川市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于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國資委)

13.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提前一年完成煤炭、電力、鋼鐵、焦炭、水泥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年底前,關停所有自備電廠中純凝汽發電機組和發電標準煤耗高出全國平均水平15%、全區平均水平10%的燃煤機組。2017年年底前,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等,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源消耗、安全生產標準,繼續淘汰一批落后產能。(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安監局,相關企業)

14.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開展鋼鐵、水泥、電石、鐵合金、電解鋁等重點行業現有的建設項目全面清查,針對不同產業產能過剩的特點和市場變化,積極穩妥地化解過剩產能。嚴格抑制產能過剩行業盲目擴張,根據能源、資源、環境、市場等條件,對關系經濟發展、規模效益顯著的重大項目,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化解區域性產能過剩。(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安監局、國資委,相關企業)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15.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霾和臭氧形成機理、源解析和污染遷移規律研究,為有效治理污染提供科學依據。銀川市細顆粒物源解析研究要在8月底前完成。開展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技術方法和標準、霾形成氣象條件和預報指標研究。圍繞環保重大需求,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地源熱泵、光伏發電、智能電網等方面的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研發和經驗交流。(牽頭單位:自治區科技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寧夏氣象局、寧夏電力公司、相關企業)

16.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強化源頭污染預防,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突破一批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推廣先進適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加快現有企業技術裝備升級改造。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2017年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的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相關企業)

17.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實現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高效和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實施循環化改造的國家級園區和自治區級園區分別達到50%以上和30%以上。(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寧東基地管委會,相關企業)

18.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積極引進國內外資金投資節能環保產業,大力推廣先進節能環保裝備和產品,擴大節能新能源汽車、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地源熱泵等節能和新能源裝備的消費市場,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為改善環境質量提供堅實的產業基礎和技術裝備支撐。(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財政廳、科技廳、商務廳,相關企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9.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研究制定全區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2017年年底前,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有所下降。(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國資委)

20.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和推廣力度,積極有序發展水電,大力推進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開發利用,逐步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重。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區內鍋爐、窯爐的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

21.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也要加快建設,2017年原煤入洗率達到70%以上。(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資委)

22.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各地級市要制定禁止銷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質煤管理辦法,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禁止原煤散燒。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逐步推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系統和以電代煤。農村地區推廣使用潔凈煤、型煤、生物質能等。(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寧夏電力公司)

2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上高耗能工業項目單位產品能耗必須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區平均水平,用能設備必須選用達到一級能效的產品。對區域能源消費總量增速過快的地區,實行能評區域限批。(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4.大力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全面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推進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積極發展“熱?電?冷”思而學教育供,建設和完善熱力管網;新建建筑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等技術。(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25.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劃要求,明確區域產業發展定位,重大建設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堅決控制火電、鋼鐵、造紙、印染等行業高污染項目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布局建設。加強在承接產業轉移過程中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嚴禁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產能轉移。(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26.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行業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對準入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排污總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實行削減替代,實現增產減污。銀川市、寧東基地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未通過環評、能評審批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提供土地、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安監局、金融辦,寧夏氣象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電力公司)

27.優化城市規劃和管理。加快制定完善城鄉規劃,嚴格規劃實施管理,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和用地規模配套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并在城市控制性詳規和區塊修建性詳規中嚴格落實。(牽頭部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部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

28.優化產業園區布局。在城市主導風向上風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氣重污染項目,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空間格局。結合控制總量、淘汰落后、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推進工業企業進園入區。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業環境保護搬遷、改造。(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國資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寧夏氣象局、相關企業)

(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29.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分行業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領跑者”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積極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的特許經營。實施綠色信貸,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對環境違法企業,嚴格限制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加快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牽頭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金融辦,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

30.完善價格稅收政策。及時落實國家脫硝、除塵電價補貼標準,以及成品油、天然氣價格改革政策,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揚塵和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項目和專用設備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財政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地稅局,寧夏電力公司)

31.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牽頭部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部門: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金融辦,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

32.加大財政投入。自治區財政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加大對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的資金支持力度。各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對于民生領域的“煤改氣”、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要安排一定資金給予補貼,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等能力建設及運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商務廳、公安廳)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33.完善地方法律法規。盡快出臺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城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等法規規章,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增加違法成本。各地也要結合實際,加強地方大氣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34.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自治區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各地級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PM2.5)監測和國家直管監測點,提前2年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重點建設自治區、地級市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區縣級以上城市、工業園區、農產品基地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建設。(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

35.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積極探索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建立環境保護協商合作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共同維護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環境保護、監察、發展改革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深入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專項檢查,有效整治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企業,實施限期改正、停產整治和關停,并進行跟蹤和督查,對惡意排污的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執法不力、監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的責任。(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監察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工商局)

36.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各地級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全面及時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收費、企業污染物排放狀況、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監督執法處罰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每月公布各地級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情況。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要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對于拒不開展自行監測、不發布監測信息和報告以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不予環境保護上市核查、暫停環評文件審批和停發排污許可證等。(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八)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37.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與氣象部門聯合開展空氣質量預報技術方法研究,抓緊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并由環境保護、氣象部門統一發布預警信息。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提前量和準確度。自治區及銀川市2015年年底前,其他地級城市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設任務。(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寧夏氣象局)

38.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各地級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措施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相應限產企業名單、機動車和揚塵管控措施。向社會公開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各地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于6月底前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政府應急辦備案。(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政府應急辦;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教育廳、衛生計生委,寧夏氣象局)

39.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各地要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重污染企業限產限排停產、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學校停課等應對措施,引導公眾做好衛生健康防護。(牽頭單位:自治區政府應急辦、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教育廳、衛生計生委,寧夏氣象局)

(九)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全區環境治理。

40.建立協調聯動機制。自治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及相關工作,統籌研究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消費結構調整、重點行業治理、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重大政策、重大措施;制定考核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地方政府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統一部署區域聯防聯控工作,組織檢查各地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情況。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統籌部署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相關部門)

41.分解目標任務。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可吸入顆粒物(PM10)控制目標納入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約束性指標,并與各地級市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各地級市政府也要將目標任務逐年分解落實到縣區政府、部門及企業。(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相關部門)

42.嚴格考核問責。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要會同自治區監察廳每年初對各地級市上年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7年年底進行終期考核。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級市進行通報批評,實行約談、誡勉談話,實施環評區域限批,取消授予該地區的相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監察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相關部門)

(十)明確政府企業社會責任,動員全民參與。

43.明確地方政府統一監管責任。各地市級政府和寧東基地管委會對轄區內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自治區總體部署及核定的目標任務,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楚、資金有保障。(牽頭單位: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財政廳)

44.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科技等政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相關部門)

45.強化企業治污責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要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相關企業)

46.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保護、教育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重點的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科學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知識,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引導公眾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通過各種方式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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