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聚眾吸毒
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三是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四是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
聚眾吸毒的量刑標準
聚眾吸毒量刑標準可參考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