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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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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

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單位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電信類非法經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外匯類非法經營: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是指:

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以及居間介紹騙購外匯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都屬于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情形。雖然該司法解釋是在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之前頒布施行的,但是在尚無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的情況下該司法解釋可資參考。

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個人犯罪):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單位犯罪):

《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電信類非法經營:

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量刑標準

一、非法經營食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托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二、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四、非法經營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 (盒)以內的,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 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為拘役刑;非法經 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 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 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 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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