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第(九)項、第四十六條第(七)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應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是國有企業,必須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合并事項。
其次,公司應召開股東大會就合并事項作出決議。
再次,由公司董事會就公司合并事項,制定具體的合并方案。
最后,簽訂合并合同并在相關報紙媒體上進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合并應準備的相關法律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并,應準備以下資料:
1、當事方企業合并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企業合并的商業目的。
2、企業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企業合并各方當事人的股權關系說明。
4、被合并企業的凈資產、各單項資產和負債及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
5、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合并前企業各股東取得股權支付比例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6、工商部門核準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三、被合并企業未履行應盡的納稅義務和有關債務的處理
1、被合并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和承擔的債務由合并后企業承繼。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進行并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因此,被合并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和承擔的債務,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繼關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業就會面臨承擔合并前企業納稅義務的風險。
四、被合并企業未彌補完虧損處理
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合并企業可以限額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的合并企業不能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
適用于特殊重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業限額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因此,限額彌補時,如果被合并企業凈資產為零或負數,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虧損金額等于零。
基于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合并企業合并被合并虧損企業時,被合并虧損企業的虧損不一定能夠完全在合并企業得到彌補。只有在特殊重組的吸收合并過程中,被合并虧損企業的虧損也只能在合并企業中限額彌補,在一般重組的吸收合并過程中,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而且根據財稅[2009]5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特殊重組的吸收合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基于特殊重組的吸收合并必須滿足的以上四個條件,企業不以合理的商業目的且只以降低稅負為目的合并一些與自身業務毫無關聯虧損企業的行為,不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中帶有反避稅特征的限定條件,那么,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將其合并行為認定為一般重組,被合并方的虧損也不得在合并企業中彌補。
另外,無論是一般重組還是特殊重組,企業想通過吸收合并虧損企業進行避稅的行為不僅不會實現其降低稅負和逃避監管的目的,而且還可能會因為吸收合并虧損企業為自身的發展背上沉重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