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學憲法講憲法讀后感
學習《憲法》的感想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的法制保證。憲法集中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長期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法律效力,在法律體系中居核心地位。 學憲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在這學期憲法學學習中,我認真學習了憲法知識。“依法治國、建設”是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我國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也是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了實現這個目標,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黨要“依法執政”。十六屆四中全會決議又進一步闡明“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并把“依法執政”納入到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之中。而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根基。
對1982年憲法進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國憲政史上又一個里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這次修憲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中央提出的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體現了憲法的穩定性與適應性的統一、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統一、講政治與講法制的統一,反映了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憲法更加完善,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事業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夠發揮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修改后的憲法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發揮制度優越性,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推進依法治省,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在新世紀、新階段繼續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共產黨指導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科學理論、正確路線和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為堅持和運用黨*民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偉大實踐中取得的成功經驗,提供了法律保障。進
一步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對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要在全面學習憲法的基礎上,深刻理解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這次憲法修正案的精神實質,更好地學習和了解憲法。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指導地位的重要意義,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一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動。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科學內涵,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的發展觀,不斷發展、民主政治和先進文化。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在統一戰線表述中增加的建設者的重要意義,堅持黨關于愛國統一戰線的各項方針政策,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黨和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堅持和完善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在市場競爭中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的科學內涵,在加快經濟發展和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進程中,依照法律規定,切實保護全體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系。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科學內涵,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不斷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憲法具有指引和協調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規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規范對人們的行為起到的導向、引路作用。法律規范通過明確而原則地昭示人們可以為某種行為、不能為某種行為、必須為某種行為、怎樣為某種行為,從而使人們在行為活動中有明確的遵循。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當然具有指引作用。但憲法的地位和內容,卻決定了憲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點:第一,就指引的行為主體而言,它既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也就是說憲法同時指引著國家行為和公民的個人行為。憲法不僅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國策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而且還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即為國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動指南。第二,就指引的范圍來說,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憲法規定的內容并不只是國家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或者某幾個方面,而是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旦然在規定的詳略或者抽象程度上會存在差異,但無不可以在憲法中找到原則、精神。因此.憲法指引的領域非常廣泛。第三,就指引的效力來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第四,就指引的思想基礎來講,既然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那么憲法對機關、組織和個人行為的指引,實際上貫穿著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說是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正確指引,促進民主的真正實現,協調作用是憲法對于整體社會的作用。如前所述,憲法的內容涉及整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因此,憲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行為,不僅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個方面相互之間形成良性和諧的互動關系。
憲法還具有評價和宣傳作用,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怎樣,總需要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評價。只有通過評價,才能判斷其行為的價值和效果。法律作為一種標準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作用,它通過判斷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盡管所有社會規范,諸如道德規范、宗教規范、風俗習慣和社會團體的規章等都具有評價作用,但法的評價與其他社會評價不同,它具有客觀性、統一性、普遍性、強制性的特點。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僅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評價作用,而且其評價作用還具有鮮明的特色:第一,憲法評價具有廣泛性。如前所述,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也就是說,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憲法中找到評價的依據和標準,而其他法律則不可能。第二,憲法評價具有集中性。既然憲法集中表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最基本的依據.那么憲法評價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綜合評價。第三,憲法評價具有最高性。憲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必須以它為依據,一切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它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因此.憲法的評價具有至高無上性。同時,憲法不僅是評價人們社會行為的標準,而且它還具有宣傳作用,它對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識,特別是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比如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通過總結我國近百年來的歷史,特別是20世紀所發生的四件大事,對于人們正確認識歷史,深刻理解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必要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憲法正文中有關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建設等方面的規定,也將有力地促進人們公民意識的增強
憲法不僅對公民權力進行了確認和保障,同時對國家權力的設置和行使進行了規范,它是保持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的根本規范。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其次,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權力的設置是以公民權利為對象,以維護公民權利為目標的。再者,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通過有組織的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護。國家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為了既發揮國家權力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權力行使不當造成對權利的侵害,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是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如果權力過于膨脹,權利則必然萎縮;權力空間過大,權利空間則必然狹小;反之,如果權利過于膨脹,沒有足夠的權力空間,導致無政府狀態,社會失去秩序,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公民權利。因此,既要防止國家之權被濫用,侵犯公民之權,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權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憲法的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就明確了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要履行應盡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權的明確規范。對于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而言,要想更好地維護公民權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權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認真履行職責,嚴厲打擊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具體執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時,要做到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讓違法份子有漏網之魚。這樣才能保持社會秩序的良好運作,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環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也是憲法在保護公民權利這一精神內涵的重要體現。
總之,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們必須始終牢記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只有為人民謀取幸福和安寧的義務,沒有侵犯公民權利的特權。這是我們神圣的憲法責任,也應是我們對人民的莊嚴承諾。通過這次學習活動,增強了我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對我以后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我會繼續學習,不斷提高自己。
篇二:學憲法講憲法讀后感
12月4日是國家12月4日日,1982年的今天,我國現行憲法正式通過并頒布實施,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xx年修訂,自2001年起,12月4日定為全國法制宣傳日,20xx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十一屆會議決定,將12月4日設立國家憲法日。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而且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的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氛圍;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讓憲法思維內化于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利屬于人民,權利服從憲法。公職人員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 究和糾正。 通過學習憲法等其他法律,我們明白了應該怎么做?我認為從以下四個方面去認識。
首先是知法。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作為二十一世紀的我們,作為文明的傳播者,我們必須學習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培養法制思維,才能明白什么事該做什么是不該做,這樣我們的人生道路就一清二楚。
第二是守法。既然我們已經認識了法律,我們就應該明白制定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保障我們的權利,而不是讓法律成為一紙空文,成為我的笑料,因此我們應該遵守她。其實我們有兩個選擇,要么違法,要么守法。違法就意味著你愚昧無知,你沒有社會責任感,你根本不知道你的行為給你的家庭,給整個社會甚至給全國全球造成了多么惡劣的影響。你為了一己私利,不僅傷害了別人,也毀了自己!如果沒有憲法來規范,那我們的社會還有什么社會,簡直就是人間地獄嗎。當然你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守法,用法律來約束自己,反省自己,其實在你守法的過程中慢慢就養成了法制思維,你心中裝的不僅僅是自己,還有你的親朋好友,祖國的大好河山,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美好品質自然就形成了,社會自由了、平等了、公正了、法制了,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還會遠嗎? 第三是用法。當國家、集體、他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要毫不猶豫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上述合法權益!
第四是護法。法制的尊嚴也在于我們的維護,看到有人公然觸犯法律,違犯憲法等法律時,我們可以制止勸告、可以挺身而出、也可以檢舉揭發,用自己的行動嚴厲打擊違法的囂張氣焰,維護憲法的公平公正,使得依法治國的觀念深入人心,使得公正、和諧的陽光普照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