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讀書筆記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轉型時期各種深層次矛盾的凸現,群體性事件、生產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出現,"官員問責"成為社會公眾和媒體關注的熱點,但是,問責如何規范?問責本身能否成為對濫用權力或權力不作為的警示?這些都引發人們對問責制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這種情況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應運出臺,可以說,《暫行規定》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干部行為規范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規定》的基本內容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共四章二十六條。同時明確地劃分出問責對象范圍、堅持的原則、問責的情形、問責的方式、被問責后的使用和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等。第一章規定了《問責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問責的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問責規定》的人員范圍。
《暫行規定》將黨委系統納入問責體系,規定了黨的領導干部既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又必須對領導范圍承擔一定責任,這就是對負有決策領導責任的官員從政過程及公共權力使用過程的"不作為、無作為、作為不力、亂作為"實現了控制和監督,使官員慎獨從政,杜絕了"庸、懶、無德行、無政治責任品格";另一方面,《問責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有五種:即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m.mrnum.Com)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其中最嚴重為免職。被"問責"以后,無論是勒令辭職還是引咎辭職,要重新取得公眾的信任很難。也就是說,"問責制"有著強烈的輿論威懾力,是義正詞嚴警告官員"公共權力"不容侵犯。
《暫行規定》是對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的一種法規。隨著《暫行規定》的出臺和我國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必將對治理"庸官"、"懶官",改變官場不良風氣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只有對黨、國家和人民負責的官員多了,我們的才能興旺發達,人民才能,社會才能長治久安,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才能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