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物業管理條例自開始實行,為了方便大家,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條例的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以下條款中的“市”指肇慶市,各縣(市、區)指本市所轄的縣、市、區(含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確定房地產項目規劃條件時,按規定配置各類公共建設配套設施;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并按照職能、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各項收費進行規范,受理價格咨詢和投訴,查處相關價格違法行為。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落實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秩序維護員開展安全防范工作,消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隱患,及時查處治安案件,調解各類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阻塞交通等行為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城市管理、環保、消防、司法、工商、稅務、市容環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行業協會(專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做好所屬區域物業管理小區的社會事務管理工作,促進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密切合作,構建和諧的社區人際關系。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并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協調處理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的投訴。
(三)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專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管理公約,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負責宣傳物業管理服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負責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調解行業內部爭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參加,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積極推進物業管理產業化、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鼓勵創新物業管理機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區、城中村等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備案回執。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開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 經審批同意的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 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地名批復文件。
第十條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未曾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五)經審批同意的'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六)物業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積;
(七)地名批復文件。
因建設單位不存在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物業服務企業無法提供前款第(四)至(六)項資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四至范圍、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社區建設等情況。
第十一條 舊城區、城中村等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后,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圖;
(三)物業管理區域確定意見。
前款第(三)項確定意見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區域四至范圍、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社區建設情況等。
第十二條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全體業主。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 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六條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七條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或者先期開發部分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符合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七日內將組建籌備組的通知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告知全體業主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事宜。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業主代表的條件、產生方式以及業主提交資料的方式和時間期限等。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
籌備組業主代表由業主聯名推薦產生,根據推薦人數的排名順序確定;推薦人數相同的,可以抽簽確定排名順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委托一名代表參加籌備組工作,建設單位不參加籌備組工作或者不存在的,視為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