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細則 》(吉省價房涉字[1997]14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同意并領取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收費許可證》的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在城市小區內受業主(小區)管理委員會的委托,對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以及予以提供與其生活相關的其它服務而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委托單位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城市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費用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審定和執行收費的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審計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協助同級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所收取的費用、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為公共性服務收費、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收費。其價格管理形式: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特約服務收費實行由所在小區內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協商定價,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有統一收費標準的除外。
第六條 公共性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為小區內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公共衛生清潔、保安和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而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費用。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費。本項收費是指為保證異產毗連房屋共用(有)部位設施、設備的及時維修保養以及二次加壓供水設施正常運行而向房屋產權人收取的費用。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包括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樓道、屋面、上下水道(含下水井)、共用水箱(蓄水池)、加壓水泵、機電設備、共用天線、消防設施、采暖系統等的定期養護、維修和定期清理。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在使用公共設施設備維護費前,須提出預算,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1.房屋維修金的收費標準:對居民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積收費,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對非居民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收取,每月每平方米1.50元。遇有大型維修項目維修金不足時,可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提前收取,預收期不得超過一年,但產權人自愿交納的除外。房屋維修金由業主管理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收取和管理,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并須以樓棟為單位,單獨建帳,專項管理,專款專用,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2.二次供水設施運行費的收費標準:本項收費均按建筑面積計算,由房屋產權人負擔,居民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07元;非居民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5元;非居民住宅房屋中的特業用水(浴池、刷車、美容美發廳、洗頭房、餐飲業)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對未實行二次供水的小區樓房,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運行費。
(二)小區公共綠化管理費。本項收費是指小區開發配套建設的綠地交付使用后日常管理所需的費用;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在所管理的小區范圍內收取。其收費標準:對居民住戶按每月每戶0.75元收取;對非居民住戶按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04元收取。對未實施綠化的小區,不得收取綠化管理費。
(三)清潔衛生費。本項收費是指為保持小區內環境衛生和樓道內清潔衛生而向房屋使用人收取的服務費;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在所管理的小區范圍內收取。服務內容包括小區環境衛生每日“一掃二保”;樓道衛生每周“三掃四保”。其收費標準:對居民住戶按每月每戶1.50元收取;對非居民住戶按每月每戶3.00元收取。城市衛生費,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保安服務費。本項收費是指在封閉式小區內經征得產權人、使用人的同意,為加強安全保衛工作而設置門崗及巡邏人員進行交通、治安管理服務所向小區內房屋使用人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對居民住戶按每月每戶3.00元收取;對非居民住戶按每月每戶5.00元收取;對小區內的生產、經營企業按每月每戶最高不超過30.00 元收取。未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和未設置門崗及日常巡邏人員的小區,不得收取保安服務費。
(五)自行車看管費。其收費標準:每月每輛5.00元。小區內未設置自行車看管棚的,不得收取自行車看管費。
第七條 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受有關單位的委托,提供代收代繳水電費、有線電視費、電話安裝使用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而向委托單位收取的費用;不得向小區內的產權人、房屋使用人收取。
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的標準:由委托單位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在委托收費金額5%的幅度內協商議定。
第八條 特約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根據小區內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個別需求而予以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項目主要包括:代管房屋、預約定期上門清潔室內衛生、收洗衣物、代購商品、裝送液化氣罐、接送小孩、家教服務、護理服務、禮儀服務和其它家務服務等。
特約服務收費的標準,由所在小區內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協商議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縣級以上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對在已實行物業小區內的建成尚未進戶的房屋,其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具體標準,按已進戶正常收費標準的50%計收。
第十條 城市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收費地點公示。
城市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向所管理小區內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收費的收入、支出帳目及房屋維修資金的收入和使用情況。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對公布的帳目有異議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投訴。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收費許可證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所持收費許可證須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驗,經年審合格后方可執行收費。
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小區內的住(用)戶收取長期(超過3個月以上)占用性質的押金、保證金。
小區內的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繳納管理服務費。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予以說明和解釋;對屬于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以外和超過核定的收費標準部分的收費,有權拒付。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對小區內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已征收公共性服務費的,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再行重復征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未經縣級以上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不得為其他單位向住(用)戶代收費用。
第十三條 城市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定價原則,擅自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
(二)自立名目濫收費以及同一服務內容重復收費的;
(三)未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五)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