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遼寧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沈陽市旅游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遼寧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到市外、境外的旅游活動,以及旅游開發與促進、經營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規劃和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的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及旅游發展規劃、品牌推廣、市場監管等相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旅游規劃編制、城市形象推廣、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旅游行業組織的工作予以支持和監督。
第二章 開發利用與產業促進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論證,建立旅游資源數據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協調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編制重點旅游區域、重大旅游項目建設的專項規劃和跨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區、縣(市)旅游發展規劃和跨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要求。
對跨區域且適宜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指定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交通、城建、服務業、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兼顧旅游功能開發和相關設施建設,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市旅游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旅游開發建設項目的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旅游業,培育壯大旅游市場主體,扶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特色旅游企業,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旅游信貸產品;鼓勵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發展工業旅游、鄉村旅游、文化旅游、紅色旅游、體育旅游、研學旅游、養生旅游等特色旅游產品,推動觀光、休閑度假旅游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鄉村旅游特色化發展,建設旅游特色小鎮和特色村,提升鄉村旅游品質。
鼓勵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參與發展鄉村旅游。
第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旅游宣傳推廣體系,創新旅游宣傳營銷機制,拓展旅游市場。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年度會展、文化和體育賽事等活動計劃,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會展、文化和體育賽事等活動,促進本市旅游業發展。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旅游購物市場,扶持地方特色旅游商品開發,推進特色街區建設,發展特色餐飲和文化演出。
促進旅游裝備制造業發展,培育創新旅游裝備制造業品牌。
第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務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旅游服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激勵機制,推進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旅游經營者設立旅游人才培訓、創業基地,開展旅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資質的旅游經營者承辦交通、食宿、會務、接待等服務事項。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推進智慧旅游發展,完善旅游基礎信息,實現旅游服務、旅游管理、旅游營銷、旅游體驗的智能化。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的旅游服務功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安全保障服務、交通便捷服務、便民惠民服務。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向旅游者提供及時、準確的旅游信息和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建設旅游客運專線、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無障礙設施,推進無線網絡全覆蓋,完善重點商業街區、機場、車站的旅游服務功能。
第二十二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設置主要景區、集散中心、機場、車站的旅游指引標識。
標識牌應當使用中文和外文,并采用國際通用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三條 建立旅游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旅游統計分析。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要節假日、旅游高峰期前,對旅游景區客流量等相關事項進行評估,并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旅游志愿者活動,從事文明引導、游覽講解、旅游咨詢等公益服務。
第四章 權益保障與經營服務
第二十五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旅游產品和服務;
(二)知悉旅游經營者的資質、相關旅游產品和服務及價格的真實情況;
(三)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游產品和服務;
(四)拒絕強制交易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尊重;
(六)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或者受到侵害時,請求救助、保護或者依法獲得賠償;
(七)對旅游經營者及其旅游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二)遵守公共秩序,愛護旅游設施,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
(三)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四)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五)接受安全提示,配合導游的正常工作;
(六)遇不可抗力和重大突發事件時,對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協助和配合;
(七)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在本市設立分社或者服務網點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向有關部門備案。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社或者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旅行社分社或者服務網點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經營,自愿加入行業組織;
(二)拒絕無合法依據的收費、攤派、檢查、評比或者被要求提供無償服務等;
(三)拒絕旅游者提出的違法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以及有可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四)依法開展經營業務不受地域限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禁止旅游經營者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二)以零負團費等形式招攬游客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業務往來中,賬外給付傭金或者收受回扣;
(四)發布虛假旅游廣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服務信息;
(五)誘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六)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轉團、并團,或者強行滯留旅游團隊,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七)擅自增加、減少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務質量標準;
(八)同一旅游團隊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務的情況下,因旅游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游費用;
(九)安排參觀或者參與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地域、性別和身體發育等歧視的項目或者活動;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誠信公約。
第三十一條 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許可證、經營范圍、營業地址、聯系方式、支付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確保交易安全。
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同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選擇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旅游景區應當建有相應的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景區全景圖、導覽圖、標志牌和說明牌,并在明顯位置公示旅游咨詢、投訴電話。
旅游景區內或者周圍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不得強行買賣商品,不得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第三十三條 旅游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景區內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置園中園門票的,須經價格部門批準。凡設置園中園門票及聯票的,應當實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選擇,聯票價格應當低于相應各類門票價格之和。
景區內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單獨標示,單獨銷售,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
第三十四條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兒童、在校學生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并明確標示減免票價的范圍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 旅游景區應當公布旅游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旅游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旅游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旅游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區專職講解員服務制度,講解員應當佩戴本景區發放的統一標志。
旅游景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不得阻礙隨團導游的講解服務,隨團導游在旅游景區提供講解服務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章 旅游安全與市場監管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工作運行機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健全旅游安全突發事件、高峰期大客流應對處置與救援機制,及時發布旅游安全預警信息。
第三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運轉。
第三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并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相關責任保險,提示并協助旅游者購買相關人身意外保險。
第四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使用具有經營資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旅游客運車輛、船舶,并簽訂合同。
旅游運輸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駕駛員、船員以及座位安全帶、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導游專座,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量。
第四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游相關服務質量等級評定標準,鼓勵旅游經營者申報評定服務質量等級,提高服務質量。
評定服務質量等級的機構應當將其名稱、資質情況、評定標準和方法、評定結果等,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四十二條 加強旅游誠信體系建設,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行業誠信記錄,公示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信息,公布嚴重違法的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名單,保障旅游者知情權和監督權。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實行信息動態管理,促進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四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旅游市場、旅游服務質量和旅游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集散中心、旅游景區、旅游飯店等公共場所公布旅游投訴監督電話和投訴途徑。
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受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受理旅游服務質量投訴及組織旅游市場監管。
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投訴處理時限少于前款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事實清楚的投訴,受理機構或者受移送部門應當立即制止、糾正被投訴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損害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
(二)旅行社及其分社或者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等基本信息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旅游景區未制訂或者未實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飯店、車船公司、旅游集散中心、網絡旅游經營者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導游專座,是指旅游客運車輛在提供旅游服務時,為導游人員設置的專用座位,是導游人員的專用工作席。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市旅游管理規定》(市政府〔1998〕第13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