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劃,并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七條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將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報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驗;
(六)組織、指導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傳員和法制宣傳志愿者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編印法制宣傳教育資料;
(八)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公務員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計劃,定期對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規范執法行為,并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
中小學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兼任法制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十四條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暫住人口、失業人員和再就業培訓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開設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刊登或者播出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公益廣告。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委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本行業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愿者以多種方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每年十二月四日全國法制宣傳日,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安排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專題活動。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重大改革政策實施和規模征用土地、重點工程拆遷安置等重大事項,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劃落實情況實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