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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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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軍事專用地下管線除外。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計劃統籌工作、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的運行管理工作。

通信、廣播電視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創新和應用。

鼓勵采用共同溝、綜合管廊等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范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應用。

鼓勵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安全預警、遠程控制等,實現對地下管線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下管線專項、綜合規劃的控制要求納入規劃內容。

第八條 地下管線走向、位置、埋深的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宜合并規劃建設,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規劃綜合管廊;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統籌規劃安排管線通過的位置,配套管線及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非危險物品輸送管線避讓危險物品輸送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自流管道,可彎曲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管道;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凈距、垂直凈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凈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地下管線現狀,并將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附屬材料;涉及人防工程、軌道交通的,應當書面咨詢有關部門和單位獲取相關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形成現狀資料。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制地下管線軌跡圖,標注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兼顧地下管線實際運行情況,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報地下管線建設需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統籌協調建設需求,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道路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規劃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年度占掘路計劃,依法辦理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擬定年度占掘路計劃,統籌道路和管線同步建設,統籌同一路段管線同步實施,統籌建設項目和管線同步配套,合理安排建設時序。

涉及交通安全、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志、航道、河道、橋梁、文物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改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協商簽訂遷改協議,明確費用、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書面回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認為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現場詳查。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經確認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完成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時間、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過程中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并承擔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對因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資料不實導致的損壞,施工單位不承擔損失和搶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全過程監理。對管線保護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及變更等進行審查,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志牌。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在本體上附注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線(球)、金屬標識、電子標簽等輔助探測裝置。

對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的地下管線、位于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及建筑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活動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等的初步修復。道路和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復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

道路初步修復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做好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做好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安全管理的專項檢查,加強監測和預警,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履行下列運行維護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加強地下管線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三)定期排查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隱患整改工作方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設置自動預警系統,建立安全預警機制。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和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

(三)涂改、損壞、覆蓋和擅自移動、拆除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在地下管線法定保護范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區建設,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

老城區在地鐵建設、大型河道治理、舊城成片改造時,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六條 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

第三十七條 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養護及日常管理由其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支付管廊使用費。管廊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管廊有償使用費由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約定周期分期支付。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管廊使用費的指導標準。

采取PPP模式建設的綜合管廊,應當結合指導標準確定管廊使用費,政府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給予費用補貼。收費標準和補貼應當在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建設,采取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入社會資金投入。

第四十條 支持綜合管廊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支持專業化企業跨區域開展業務,提供系統、規范的服務。

支持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入股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規范,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行維護管理需要。

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間應當實現信息的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檔案移交責任書,明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移交的檔案內容及相關要求。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未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的,相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工程竣工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并移交相關資料。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報送檔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漏報、瞞報。

第四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一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竣工、補測補繪等資料錄入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保障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工程施工前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未組織進行現場詳查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等造成損壞的,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相應損失。

第五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志牌的,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等的初步修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的,對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對不能拆除的廢棄地下管線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按照規劃要求應當納入綜合管廊而未將地下管線納入綜合管廊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前未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檔案移交責任書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未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地下管線相關屬性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未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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