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訂《貴州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qū)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中小學生學籍系統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據庫,開發(fā)“系統”省級管理個性化應用功能,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第五條 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指導其轄區(qū)內所有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運用“系統”進行相應管理;負責普通高中招生審核、問題學籍審核、問題學籍仲裁、關鍵數據變更審核、學籍異動審核、畢業(yè)升學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學籍注冊審核、初中招生審核、問題學籍審核、問題學籍仲裁、關鍵數據變更審核、學籍異動審核、畢業(yè)升學等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采集、校驗、注冊、上報、匯總,應用“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學生的學籍注冊、招生、問題學籍處理、關鍵數據變更、學籍異動、畢業(yè)升學、控輟保學、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管理、學生照片更新;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校的年級、班級、班主任、學籍管理員、校長及其聯系電話等信息和學生的各項基本信息實時更新。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學校的在校學生數與“系統”中錄入人數一致,并相對應。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審核和監(jiān)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學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匯總、校驗、上報、信息更新和學籍檔案管理等業(yè)務工作;學校各有關部門和班主任協助提供和核實學生學籍信息。
各級直屬學校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所屬市(州)、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業(yè)務管理。高中學校屬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初中及以下學段學校屬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到并入的學校;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
第八條 各級學籍管理員在工作日內必須每天登陸“系統”,保持“在線”,及時處理學籍相關業(yè)務,并保持聯系暢通。
第三章 新生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九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具有唯一性,生成規(guī)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號,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第十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的,由學校負責按教育部下發(fā)的“學籍信息采集表”采集學生的公安戶籍信息,核準無誤后,將錄入的學生學籍信息上傳“系統”,通過“系統”獲得學籍號。
無戶籍學生辦理學籍時,需家長提供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或社區(qū)出具的無戶證明、接種證、保健手冊、居住證等相關手續(xù),由學校審核后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系統”獲得臨時學籍號。學生辦理戶籍后,將其身份證號等信息在“系統”中進行變更,由教育部下發(fā)正式學籍號。
進城務工隨遷子女初次入學時,家長或其監(jiān)護人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原件、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證原件及相關證明等。由學校審核后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系統”獲得由教育部下發(fā)正式學籍號。
高中階段學生“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考籍號”在“系統”中為“學籍輔號”。
第十一條 學校從小學新生入學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信息檔案。招生學校應在新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按招生任務處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學學籍變更。
第十二條 學籍檔案分為系統信息檔案和紙質檔案。系統信息檔案納入“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在應用信息化學籍檔案同時保留必要的原始紙質檔案。
在校學生學籍系統信息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復)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fā)展報告(含學業(yè)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qū)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在校學生學籍紙質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生基礎信息采集表》;
二、相關印證材料等。
第四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學校要完成學籍檔案的轉接、存檔工作,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學生完成學業(yè)的各階段學校應長期保存學生的系統信息學籍檔案,紙質檔案管理按相關檔案管理規(guī)定處置。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fā)生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升學、休學、輟學、復學、退學(非義務教育階段)、死亡等變化時,學校應及時在 “系統”中更新相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學生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憑《居民戶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在“系統”中上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轉學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轉學:
1、學生戶籍隨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戶籍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qū)范圍的;
2、學生隨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實際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qū)范圍的;
3、符合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轉學條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二、轉學流程
學生有轉學需求,家長或其監(jiān)護人與轉入、轉出學校溝通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1、省內轉學
由學生家長或其監(jiān)護人向轉入學校提供轉出學校出具的《貴州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同意后,轉入學校在規(guī)定時間內在“系統”中發(fā)出申請,轉出學校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異動。
2、跨省轉學
由我省轉至外省的學生,學生家長或其監(jiān)護人在轉出學校領取《貴州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依據申請表向外省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同意后接收。
由外省轉入我省的學生,學生家長或其監(jiān)護人須提供轉出學校的轉學意見(或表冊)提出轉學申請,并向轉入學校提供學生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由轉入學校填寫《貴州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并按規(guī)定在“系統”中向轉出學校發(fā)出異動申請。
以上學籍異動操作中的學生紙質《貴州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均由轉入學校負責保存管理。
3、省內轉入學校必須在同意接收學生后的2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提出轉學申請,審核部門(包括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出學校)必須在接到轉學申請后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該生轉學申請的審核,轉入學校在“系統”中申請轉學成功后,學生才能進入轉入學校就讀。
省內轉出學校必須在接到轉入學校轉出申請后的2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完成該生的轉學審核。
4、轉入學校應當為轉入學生接續(xù)學籍檔案。
5、轉入學校不得以試讀等形式接收未辦理(或未完成辦理)轉學流程的學生,轉出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緩辦理符合轉學條件學生的轉學手續(xù)。
6、學生在“休學”、“輟學”狀態(tài)下不能進行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不得隨意休學,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休學:
1、因病需停課治療時間達兩個月以上的。
2、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
一、休學辦理操作流程:
1、因病辦理休學手續(xù)須由父母或其監(jiān)護人持縣級及以上醫(y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因事辦理休學手續(xù)須由父母或監(jiān)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2、學校同意并填寫《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休(復)學申請表》加蓋學校公章,學校以《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休(復)學申請表》、《疾病證明書》原件及治療憑據(或相關部門出具的重大事件證明材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3、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在《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休(復)學申請表》上簽章并全部返回學校。
4、學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休(復)學申請表》上傳到“系統”中為學生辦理休學手續(xù),并保存學生休學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復學的,應當由家長或其監(jiān)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繼續(xù)休學”。“繼續(xù)休學”按休學流程辦理。
三、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由學生父母或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及其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學。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情況按“接續(xù)學業(yè)原則”安排回原年級或隨班復學就讀,并完成“系統”中的復學操作。
四、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xù)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按《義務教育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高中階段按曠課處理,后果學生自負。
第十八條 畢業(yè)升學
各學段(小學、初中、高中)(下同)學生升入下一階段就讀時,接收學校必須按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方案轉接相關學籍檔案。未升學的,其學籍檔案由原就讀學校按規(guī)定保存管理。
各教育階段學生畢業(yè)后,學校學籍管理員須在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善學生畢業(yè)的相關信息,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在學校招生前完成初中的招生分配方案,以便學校在開學前做好招生、分班工作。
全省普通高中學生招生計劃由省下達。學校的設班計劃和招生人數,由市(州)、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學校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等錄取學生。學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后,經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復核批準,由學校轉接學生電子學籍,并按要求錄入學生“學籍輔號”。不按規(guī)定錄取的學生,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審批學生學籍。
第十九條 退學、復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必須修滿規(guī)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學。因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由學生家長持市級以上(含市級)醫(yī)院的鑒定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學校審核加蓋學校公章,報縣(區(qū))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可辦理退學手續(xù),學校在系統中按輟學處理。
二、普通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正常退學的,由學生本人與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學校同意,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退學手續(xù)。
三、義務教育階段年齡不足十六周歲的退學生、輟學生申請復學,學校一般應準予其重新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 輟學標注
學校要對學生每天出勤情況進行匯總,對無故缺曠達三天的學生,學校須在“系統”中標注“疑似輟學”。經教師家訪勸說無果的由學校將學生基本情況及開展“追輟”工作情況、家訪記錄等上報縣級教育局備案,同時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社區(qū)啟動“控輟保學”程序。對具體去向不明的,由學校和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共同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當地派出所報告查找下落。
三十日內仍不能返校上學的,在系統中標注為“輟學”。學校要配合鄉(xiāng)人民政府、社區(qū)做好“疑似輟學”、“輟學”學生的追輟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要及時更新“留守兒童”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信息,對本服務區(qū)域內的學生家庭情況變化信息及時了解并在“系統”中進行標注。
第二十二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憑有效證件到原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xù)。回到境內仍接受基礎教育的,學校應接續(xù)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在校學生意外死亡,學校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上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嚴禁接收六周歲以下的不足齡生入學(適齡兒童的周歲計算日期截止到8月31日)。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留級,不提倡跳級。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生學籍。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guī)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校長等提請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xù)的;
六、不按規(guī)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學籍管理是教育管理最基本的管理手段,是教育基本信息的真實反映,也是核撥生均公用經費、采購免費教科書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重視學籍管理工作,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要保證學校網絡寬帶接入,配備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高清攝像頭等專用設備;配備或指定專職的學籍管理員;建立校長、班主任、學籍管理員聯動工作機制并不斷完善學籍管理長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保持管理員的穩(wěn)定,同時做好管理員的儲備。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應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核定其工作量,并在評職、晉升、評優(yōu)等方面享受教師同等待遇。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學籍信息保密制度。學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對學生學籍信息的使用須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嚴禁學籍信息被用于商業(yè)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凡涉及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仍按照《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黔教會考發(fā)[2012]405號)執(zhí)行。
本辦法于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