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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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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解讀

1、什么是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各類使用學會、協會、研究會、促進會、聯誼會、聯合會、商會等稱謂的社會組織。

2、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程序?

申請程序

(1)發起人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的批準文件;

(3)當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4)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發給同意籌備的批準文件。

3、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當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籌備社會團體需要提交:

(1)《籌備社會團體申請表》(一式二份);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一式一份);

(3)驗資報告(一式一份);

(4)場所使用權證明(租賃合同、產權證復印件)(一式一份);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一份);

(7)擬吸收會員名單(一式一份);

(8)其他有關材料。

4、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應當具備:

(1)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5、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有哪些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6、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哪個部門?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現行法規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各類民間組織即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統一由相應的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審批和頒發證書。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7、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辦結時限 ?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準予籌備或者不予籌備的決定。

8、社會團體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社會團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他們都享有相應的權利。會員享有下列權利:(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9、社會團體如何分類?

按照社團的性質和任務,本市社會團體分為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聯合性社團四類。

(1)學術性社團主要是指專家、學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加入,為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的普及,促進人才的成長和進步,促進科學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開展工作的社團組織。其主要功能是推動學科發展,促進原始性創新和科技成果的轉化,造就專門人才和技術創新人才,開展咨詢服務,推進科技產業和社會進步。

(2)行業性社團主要是指法人組織自愿加入,為密切會員單位與政府的聯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健康發展,配合政府部門規范市場行為而開展工作的社團組織。其主要功能是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反映需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行業標準,進行行業統計,開展行業培訓,加強行業協調,促進行業自律;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3)專業性社團主要是指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愿加入,圍繞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開展活動,發揮專業人員、專業組織的專長為經濟、社會服務的社團組織。其主要功能是為單位會員提供專業化的服務,提高個人會員在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4)聯合性社團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領域的法人組織或個人為了橫向交流而自愿組成的聯合體。其主要功能是對內聯合法人組織或個人,研究產業政策、協調行業關系,促進相關產業、行業或個人的交流和合作;對外代表他們與其他會員組織進行協商,以維護其利益和實現其訴求。 社會團體設立的基本標準? 社會團體設立的基本標準是:

(1)學術性社團原則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分類國家標準》二級學科設置。對符合學科標準的,一般以學會命名;對未達到學科標準的,則以研究會命名。

(2)行業性社團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類標準設置,其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原則上按小類設立。同一行業在本市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行業協會。一般以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命名。

(3)專業性社團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小類標準設置,其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原則上按小類以下標準設立。一般以協會命名。對一些具有產業、產品和市場優勢的經濟類專業性社團,確有必要設立或更名為行業性社團的,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充分論證后設立或更名。

(4)聯合性社團分為聯合類社團和聯誼類社團兩種。聯合類社團根據相同或不同領域法人組織的需求設置,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門類標準設置,一般以聯合會、促進會、商會命名;聯誼類社團根據相同人群的需求設置,這類社團原則上應從嚴掌握。一般以聯誼會命名。

對目前尚未列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符合和上海國際化大都市發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邊緣的、交叉的、跨行業的新型行業組織,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充分論證后設立。

  10、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各有哪些職責?

登記管理機關有三項職責:

(1)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2)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3)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業務主管單位有五項職責:

(1)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2)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3)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4)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5)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11、社會團體變更事項有哪些?

社會團體變更事項有: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12、社會團體名稱變更登記受理條件

(1)社會團體的名稱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13、社會團體名稱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社會團體變更名稱修改章程的會議決議(一式一份);

(3)《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4、社會團體住所變更登記受理條件

(1)有獨立、固定的住所;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15、社會團體住所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社會團體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一式一份)。

注:如社會團體變更住所,同時修改章程的,還應提交《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6、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受理條件

(1)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符合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17、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一式二份);

(3)《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一式二份);

(4)產生法定代表人的會議決議(一式一份);

(5)《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審批表》(一式一份);

(6)財務審計報告(一式一份);

(7)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一式一份)。

注:以上“”的為可選材料,即有變化的提供變化的情況,沒有變化的可不提供。

注:如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同時修改章程的,還應提交《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8、社會團體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受理條件

(1)變更的業務范圍與其它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無相同或相似;

(2)變更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與社會團體的名稱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19、社會團體業務范圍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社會團體修改章程的會議決議(一式一份);

(3)《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二份);

20、社會團體注冊資金變更登記受理條件

(1)資金真實,來源合法;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1、社會團體注冊資金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驗資報告(一式一份);

(3)社團決定變更注冊資金的會議決議(一式一份)。

注:如社會團體變更注冊資金,同時修改章程的,還應提交《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2、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受理條件

(1)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不再擔任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2)有關部門或單位同意擔任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3)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職能與該社會團體的業務相關;

(4)有關部門或單位須是經正式確認的業務主管單位。

23、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社會團體決定變更業務主管單位及修改章程的會議決議(一式一份);

(3)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擔任該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4、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辦結時限。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做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

25、社會團體注銷登記受理條件

(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6、社會團體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通過終止的會議決議(一式一份);

(3)財務終結審計報告(一式一份);

(4)銀行賬戶銷戶證明(一式一份);

(5)其他有關材料。

社會團體提交上述材料同時,上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以及社會團體印章。

27、社會團體注銷登記辦結時限。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做出準予注銷或者不予注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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