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
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
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合伙人的義務有:
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 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依據法律規定,合伙人在散伙時首先應當對全部合伙財產進行清算,合伙財產包括實物、金錢、債權和債務等。如果合伙人對合伙清算達不成一致,則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清算。經過清算,如果合伙財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則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進行分配;如果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同樣按照上述方法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擔。由此可見,在散伙時首先應當進行的是清產核資,在清算結果出來之前并不能確定每個合伙人究竟應享有多大權利或承擔多大義務,因此也就更談不上其中某個合伙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