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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辭退福利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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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福利會計處理

(一)、辭退福利定義: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辭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采取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后,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二)、辭退福利確認和計量

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于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雇傭關系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因此,企業應當在辭退職工時進行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企業能夠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則表明未來經濟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

由于被辭退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因此,對于所有辭退福利,均應當于辭退計劃滿足職工薪酬負債確認條件的當期計入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對于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的,如發生“內退”的情況,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應當按照離職后福利處理。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具體考慮下列情況。

1.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2.對于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辭退計劃,由于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二、職工辭退福利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上的工資薪金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列舉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并且被辭退員工顯然已經不是“任職或者受雇”。

(二)“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指出,所謂任職或者雇用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所謂連續性服務并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于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雇傭的,雖然對某些臨時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職工在企業任職過程中,企業可能根據國家政策的要求,為其支付一定的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繳款;按照勞動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勞動保護費;職工調動工作時支付一定的旅費和安家費;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獨生子女補貼;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職工承擔一定的住房公積金;按照離退休政策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支出等,這些支出雖然是支付給職工的,但與職工的勞動并沒有必然關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專門作出規定,將其排除在工資薪金支出范圍之外。

因此,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根據以上所述,員工辭退福利屬于職工薪酬核算范圍,但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范疇。

南京市地稅局也答復,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

三、職工辭退福利是否按照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范圍來看,辭退福利并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因此,職工辭退福利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在稅前扣除。

四、職工辭退福利可否據實在稅前扣除

讓我們先來看兩個老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停止執行企便函【2009】33號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號,此文已被企便函[2011]24號廢止)規定,企業因解除勞動關系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生活補助等支出,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第三條規定,按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文件將辭退福利界定為經濟補償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已廢止)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法規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此文件將辭退福利界定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稅前扣除。

以上兩個文件都沒有把辭退福利作為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處理,而是作為經濟補償和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雖然以上兩個文件已廢止,但對辭退福利的性質界定還是應該借鑒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既然現行稅收政策沒有對辭退福利明確規定,也就不存在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職工薪酬準則規定,辭退福利應當于辭退計劃滿足職工薪酬負債確認條件的當期計入管理費用,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規定,對辭退福利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結論

綜上所述,職工辭退福利既不屬于工資薪金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而應屬于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辭退福利分為職工有選擇權和沒有選擇權兩種情況,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也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沒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么辭退福利被視同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職工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么辭退福利屬于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由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六、會計和稅收差異分析及協調

(一)對于在職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會計上規定,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人當期損益;稅法上則要求,只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不考慮折現問題。

(二)根據稅法據實扣除原則,由企業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對于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預計的辭退福利,不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形成了負債的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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