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產假的規定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3.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至于男職工,其妻休產假時,他是否也有權休假照顧妻子,國家目前尚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自主確定男職工是否休產假,以及時間長短與待遇。
江西關于產假的規定:
《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其中屬于干部、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農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雙方1 年的集體義務工。 女方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女子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為晚育。
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產假。所以江西省的婦女晚婚可享受18日婚假,晚育享受四個月左右產假。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 。
產假分類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產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人民網北京2012年4月19日電 (記者仝宗莉)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女方產假規定
順產產假
98天(含產前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增加35天。
晚育假期
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晚婚晚育標準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難產產假
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98天基礎上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包含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4個月以上(包含4個月)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早產不成活75天[4]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上班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丈夫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生育保險
生育就醫手續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生育津貼
以生育時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記發。
生育津貼= 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 假期天數。
生育醫療費
A.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 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B.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并發癥按核定數報銷。
C.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A.正常產、滿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B.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補貼。
產假休多少天
產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時間內的特殊休假待遇。我國產假規定,女職工若順產生育單胎,可享有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2015年產假的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高齡產婦產假多少天
所謂"高齡產婦",是指年齡在35歲以上第一次妊娠的產婦。在我國高齡產婦可以休6個月的產假。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產假一般為三個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包括產假90天法定節日。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1、產假期間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3、產假需提供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4、 在符合《計劃生育條例》前提下,女員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內可獲得90天全薪產假。申請產假報告在分娩前10周內交人事部批準,并附有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懷孕證明。
5、符合《計劃生育條例》前提下,男職工之配偶屬晚育者,且為計劃內第一胎者,男職工可享受陪產假3天。但在試用期內不可享用陪產假。
人流產假
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陪產假
每個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都不盡相同。一般來說,晚婚晚育的的男方有15天護理假;其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男方享受20天的護理假。具體可看本省的《計劃生育條例》相關法律條文。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按此規定,則男方的護理假=15+5=20天了,具體你們那邊怎么樣,請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查看本省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中具體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