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至 11月9日24時結束。社會公眾對征求意見工作高度關注,通過網站、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地方政府座談會以及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媒體等召開的各類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反饋了許多意見建議,我們對此深表感謝。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交通運輸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情況》(見交通運輸部網站)。
近期,我們又對征求到的意見建議作了系統梳理,形成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全面客觀、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見及理由,現向社會全文公布。
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堅持依法治理、積極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收集到的意見逐一梳理,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網約車車輛條件、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駕駛員權益保障、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發展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對于合理部分充分吸納,尋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最大“公約數”,切實讓人民群眾有更多更大的獲得感。
一、基本情況
截至11月9日24時,共收到社會公眾反饋意見6457件,其中,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交通運輸部網站、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和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分別收到463件、5252件、562件、48件、44件和88件。在對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見歸并后,意見共5008件。
圖1 征求意見各渠道反饋占比
從反饋意見分布看,針對《指導意見》提出的意見建議相對較少(約占32%),針對《管理辦法》提出的意見較多(約占68%)。從反饋時間分析,集中在公開征求意見初期(10月11日至14日)、半個月征求意見情況公布后2日(10月 27日至28日)以及征求意見截止前3日(11月7日至9日)三個時間段。公開征求意見后半個月,反饋的意見建議內容與前半個月基本一致,沒有出現新的觀點。
通過對5008件意見進行拆分歸集,共梳理出針對兩個文件條款內容的意見建議6832條。其中,提出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5929條,無具體修改內容僅簡單表示支持或反對態度的意見建議903條(支持495條、反對408條)。
經對5929條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一是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97條,占1.6%);二是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1022條,占17.2%);三是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問題(362條,占6.1%);四是巡游車經營權管理改革問題(535條,占9.0%);五是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問題(1020條,占17.2%);六是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準入問題(205條,占3.5%);七是出租汽車價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補貼政策問題(361條,占6.1%);八是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644條,占10.9%);九是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242條,占4.1%);十是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176條,占 3.0%);十一是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205條,占3.5%);十二是網約車計價器、標識、現有存量過渡等其他問題(1060條,占 17.9%)。
圖2 社會公眾反饋意見的主要分布
二、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
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5929條。經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見附表)。
(一)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共97條)
《指導意見》第一條:“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主要觀點1: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81條)
理由:
(1)應從城市交通和社會總體效益的角度統籌考慮出租汽車發展定位,必須堅持公交優先的發展戰略,出租汽車只能作為其補充。
(2)出租汽車是個體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鐵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運輸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夠經濟環保。出租汽車應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側重滿足個性化和緊急、特殊需求,不宜作為解決基礎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車不納入公共交通的范疇,回歸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服務水平的提升。
(4)出租車雖然是個性化交通方式,不屬于公共交通,但從其社會公用的角度看,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與城市的正常運行密切相關,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需要政府統籌發展。
主要觀點2: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10條)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運條例中已經規定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公交和出租車,建議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客運的重要組成部分”。
(2)對于公共交通相對欠發達的城市,出租汽車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應該納入公共交通范疇,享受相關政策優惠和經濟補貼,方便公眾出行。
主要觀點3(6條):出租汽車服務是服務業的一部分,屬于市場正常的行業,不能將其強行規定是某某的補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共1022條)
1.關于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823條)
《指導意見》第二條:“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
《管理辦法》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主要觀點1:應將網約車平臺納入管理(4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