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9月1日起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湖北省政府鄂政辦發〔2021〕33號文件公布的三檔和四檔地區標準。上調后,咸寧市咸安區、嘉魚縣和赤壁市執行三檔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比2020年標準增加了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5元,比2020年標準增加了2元。
咸寧市通城縣、崇陽縣和通山縣執行四檔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20元,比2020年標準增加了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元,比2020年標準增加了2元。
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有關要求和人社部批復意見,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21年9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四檔,依次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各檔標準及適用區域附后)。
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9.5元、18元、16.5元、15元(各檔標準及適用區域附后)。
三、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四、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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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人社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