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21年4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檔。
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為1860元;
第二檔: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齊齊哈爾市區、牡丹江市區及綏芬河市、佳木斯市區及撫遠市、雞西市區、雙鴨山市區、七臺河市區、鶴崗市區、綏化市區為1610元;
第三檔:哈爾濱市雙城區、伊春市區、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全省其他各縣(市)為1450元。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檔。
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為18元;
第二檔: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齊齊哈爾市區、牡丹江市區及綏芬河市、佳木斯市區及撫遠市、雞西市區、雙鴨山市區、七臺河市區、鶴崗市區、綏化市區為14元;
第三檔:哈爾濱市雙城區、伊春市區、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全省其他各縣(市)為13元。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本次調整后各地要積極采取措施,通過多種渠道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要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這8類收入也跟著漲了
1、領取最低工資勞動者工資上漲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最低工資上調,意味著領取最低工資勞動者的工資也會跟著上漲。
2、因病休假期間病假工資上漲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果最低工資標準上調,那么,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的病假工資也會相應增加。
3、帶薪休假員工休假工資跟著漲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如果你的基本工資是按最低工資標準設定的話,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你的帶薪年休假工資也會有所增加。
4、失業員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提高
根據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最低工資上調后,失業員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會相應增長。
5、試用期員工工資更高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后,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的試用期工資也將提高。
6、如所在用人單位停工、停產,你得到的勞動報酬將增加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7、領取經濟補償金員工工資上漲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后,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也將提高。
8、領取賠償金的員工將受益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計算基數至少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后,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的賠償金也將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