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包含三個部分,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以及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和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并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根據2003年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在此基礎上,近年來我國最低工資標準穩步提高,有些省份調整周期幾乎是一年一次。人社部數據顯示,2011-2015年,全國分別有25個、25個、27個、19個、27個地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所以,了解最低工資標準對于勞動者來說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