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之前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0.9元。調整后的最低月工資標準與現行最低月工資標準相比,最高漲幅約13%。
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情況
根據浙江省人力社保廳消息,浙江省政府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將調整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檔。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檔。
各市將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
浙江省四檔月工資標準的劃分
第一檔:杭州市區、余杭區、寧波市區、溫州市區。
第二檔:蕭山區、富陽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樂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區、紹興市區、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紹興縣、新昌縣、金華市區、義烏市、永康市、東陽市、臺州市區、臨海市、溫嶺市、玉環縣。
第三檔:淳安縣、臨安市、建德市、永嘉縣、洞頭縣、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蘭溪縣、浦江縣、武義縣、舟山市市區、岱山縣、嵊泗縣、天臺縣、仙居縣、三門縣、衢州市、江山市、龍游縣、常山縣、開化縣、麗水市區、青田縣、縉云縣。
第四檔: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龍泉市、云和縣、景寧縣、松陽縣、遂昌縣、慶元縣、嘉興市區、海寧市、平湖市、桐鄉市、嘉善縣、海鹽縣。
衢政發〔2015〕44號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5〕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將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3.8元。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