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5〕30號)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11月1日開始執行。調整后的標準分別為1660元、1530元兩個檔次。在臺州市區、臨海、溫嶺、玉環范圍內執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5.2元。在天臺、仙居、三門范圍內執行1530元最低月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3.8元。
臺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