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5〕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15.2元、13.8元三檔。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區域內(含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寧波保稅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7元。
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寧波杭州灣新區管委會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